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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破产思维在律师诉讼与非诉业务中的应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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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特别是近年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而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深圳还推出了较人宽松和人性化的个人破产制度。更多的债务人主动或被动地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作为一种概括性的诉讼执行程序,终局性的调整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再整合、再分配的过程。对债务人是一种保护,避免陷入债务泥淖应对无休止的诉讼执行案件中无法自拔,甚至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遭受司法惩戒。债权人也可利用破产程序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破产重整中新资金的投入、追究股东和董监高责任实现债权,股东可通过破产程序突破公司僵局瓶颈追究其他股东的责任和实现对公司财产的分配。社会资金方通过参与破产重整或投共益债获得收益,债务人重新东山再起获得新生。法院亦可摆脱讼累,化解执行难,节省司法资源。在一些并购重组的非诉债务中,通过破产思维的应用,为投资人降低风险,隔离风险。在律师业务中,破产思维主要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可充分的利用,低成本高效地实现目的。

接上期:

实务 | 破产思维在律师诉讼与非诉业务中的应用(一)

实务 | 破产思维在律师诉讼与非诉业务中的应用(二)

实务 | 破产思维在律师诉讼与非诉业务中的应用(三)

实务 | 破产思维在律师诉讼与非诉业务中的应用(四)

五、破产重整,对各方利益的共赢

如前所述,通过破产重整,债务人获得资金和资源,债务清零,可轻装上阵,东山再起,继续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为政府提供税收,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债权人可从重整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或企业的后续经营收入中获得清偿。特别是在烂尾楼盘中,通过项目的盘活,可更好地维护购房者利益和维护社会和谐。

重整投资人通过破产重整,可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对破产企业的控制,获得投资回报。

重整投资人或其他资金方亦可参与投资共益债,在破产重整中通过司法程序认定新投入资金为共益债性质,保证投资安全,在烂尾项目的盘活中优先获得投资收益。

债务人的原实际控制人、股东和高管可在重整后的企业中继续发挥作用,原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可与重整投资人谈个利益安排,保障原实际控制人和股东的利益。

债务人的原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亦可自行参与破产重整,通过消减债务、债务清零或延长偿账期限,在不失去控制权的情况下,企业重获新生。

六、并购重组项目中,用破产思维将债务和风险隔离,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与利用

破产思维,主要就是:消灭(降低)债务、隔离债务(风险),降低债权人预期,全面清理概括式执行,资源整合,引入第三方资源清偿债务、激活企业等。

传统的并购重组中,重组投资人并不完全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往往在接手目标公司后发现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存在诸多问题,或对外欠付巨额的债务甚至是因经营不合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些投资人甚至陷入深渊。同时,为了规避风险而做尽职调查,亦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成本。而通过破产思维的利用,可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充分利用目标公司的资源获得收益,同时隔离目标公司的债务和风险。

案情简介:某目标公司是从事环保产业的,有高新技术和人才优势,但因原本股东投入不足,对外举债上马项目,陷入债务危机,涉诉案件数量较多,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查封,涉诉债务本金高达1.2亿元,另还有不确定的隐形债务。某投资人想接手目标公司开展经营。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初步沟通,计划由投资人投入1.5亿对目标公司增资扩股,占70%的股份,原股东、高管和持续人员占30%的股份,其中1.2亿用于清偿债务,3000万用于维护生产线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我们律师介入后,发现公开的已经提起诉讼的债务本金1.2亿,但加上利息和违约金,已达1.8亿,涉及近20个案件。如按原先的并购重组计划,所投入的1.5亿还不够清偿已经起诉案件的债务,更难以化解所有诉讼执行案件,难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投资人作为股东还将面临投资款长期无法回流而导致投资失败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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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们为投资人设计了另一种投资方案。

通过上述方案,有如下方面的优势:

1、合法合规性没什么问题,C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也未规避司法执行。

2、不需要背负原目标公司的任何债务。

3、以租赁和委托代加工的方式获得生产经营和技术,成本低,且明确原材料和产品权属归委托人,避免被法院执行。

4、相比企业重组和增资扩股,投入成本低,不需要承担巨额债务。相比破产重整,效率更高,更具有可控性。

以上是本人对破产思维对开展律师业务的一些思考。希望能对大家开拓律师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带来一些启发。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服务”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蒋阳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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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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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企业破产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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