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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经人民法院指定,依法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调查、清理债务人财产,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以及实施其它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等的专门机构或特定的个人。
它是新企业破产法设立的重要机构,自破产宣告开始到破产程序的终止,所有有关破产的管理和处分都要经过破产管理人。可以说,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英美法系破产法中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但是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相应的规则制度尚不完善,管理人的执业标准、素质要求等也并不明确。
在实践中,管理人多由律师事务所担任。于是不少律师还是以法律业务的范式去开展管理人业务,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各种问题。而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根源在于管理人业务与其他律师业务有重大差别。
一、管理人是多方利益的协调者,而非单方利益的维护者
律师最普遍的思维模式,就是维护并最大化委托方的权益。
这在诉讼业务中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所有的案件,律师都是接受一方委托,通过与相对方的博弈,和对法官的说服,来维护委托方的权益。
但如果把这种思维模式套用到管理人业务上,则会出问题。
因为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行使的是准司法职能。而且,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它既非债权人的代表,又非债务人的代表,甚至也不是法院的代表,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实现破产法的价值目标。说得更直白一点,管理人是为了取得报酬而提供破产相关的专业服务,是个独立主体。
所以在开展具体工作的时候,管理人要时刻牢记自己独立、中立的法律地位。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管理人为了维护债务人利益,故意设置严苛的债权审核标准,导致不少债权无法获得认可。
也有些管理人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故意扩大债务人及其股东的责任范围,想方设法让股东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如果说这些做法是对管理人地位的曲解,那管理人故意与债务人股东勾结,承认虚构的债务,认可应当撤销的转让,或者与投资人勾结,故意压低资产价格,则无疑是渎职甚至犯罪了。
如何协调多方利益呢?
我认为主要是两个标准:
1、依法、公平地处理各种问题。管理人的中立性体现在哪里?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出现利益争端的时候,管理人是否能够不偏不倚,依法处理?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时候,能否依据法理设置规则,让争议各方都心服口服?
2、实现整体利益的增长。只有蛋糕足够大,分起来矛盾才会小。所以,对债务人进行严谨细致的审计、评估,正确行使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等各项法定权利,设计切实可行的财产变价方案或重整方案——总之,穷尽各种手段,使破产财产最大化,是对管理人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受到各种主观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是管理人较难达到的要求。
二、管理人是将军,而非参谋
律师常见的另一个思维模式是,只提供建议,不进行决策。
因为在大多数法律业务中,律师都是参谋的角色——向委托人提供建议或方案,委托人同意,律师再去实施。甚至在很多非诉项目(如上市、发债等)中,律师只提供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不负责实施。
管理人业务与常规法律业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律师的角色不是参谋,而是将军。我们不但要提供各种方案、建议,还要负责决策和实施,并承担决策和实施不利的后果。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还是由管理人的独立地位导致的。
无论是债权审核、债权追收、诉讼处理、审计评估,还是财产变现、财产分配、制定重整、和解方案,管理人都必须先调查了解,再制定方案,征得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同意后再去实施。而且因为债权人数量众多且利益不一致的特点,管理人需要一次性将方案做对并获得通过。也就是说,管理人其实已经做出了决策,只是这个决策需要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予以承认或授权。
虽然目前管理人被起诉承担责任的案例还不多见,但我相信随着破产案件数量增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管理人被索赔的案例必将越来越多。
所以管理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身份转变,不能以做参谋的心态来做管理人业务。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方案,并协调各方认可该方案,从而完成破产工作。
同时,管理人也要意识到自己身上的责任,不要总想着把决策的权力推给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自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三、最重要的一点,管理人不只是法律专家,更是项目管理专家。
破产管理人和电影摄制组非常像。
首先,两者都是为了完成某个目标的临时组织。破产管理人以完成破产程序为目标,电影摄制组以完成电影拍摄为目标,工作完成后都要解散。
其次,为了完成工作目标,两者都需要组织各种专业人士,发挥各自专业力量,同心协力完成任务。管理人需要有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原企业主要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等,电影摄制组则需要演员、导演、摄影师、化妆师、服装师等。
管理人的负责人,类似电影的制片人。
而实践中,作为管理人的律师最容易出问题的,恰恰是身份定位。
很多律师把管理人简单理解为法律业务,把自己的身份定位成法律专业人士(类似导演或摄影师),而不是项目管理专家(类似制片人)。这是很多破产项目出问题的根源。
对于管理人的负责人来说,做好项目管理,比做好法律专业重要一百倍。
在平时的工作中,大多数律师很少接触“项目管理”这个概念。实际上,我们每天都在开展和参与各种项目,比如一个诉讼案件,一个法律顾问服务,一个公司并购业务,包括律所的一次培训,一次团建,本质都是一个项目。
但我们很少专门去学习“项目管理”。因为我们平时接触的大多数都是简单项目,靠经验就可以解决问题。
但如果我们要处理的是一个参与人数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周期很长的破产项目,作为管理人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就必须学习项目管理的各种技能、方法和工具。
首先,管理人要能够正确发起项目,将预期量化,让团队成员达成共识,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项目成功的标准。在发起项目的时候,就应当选择合适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二,管理人要能够做出合理清晰的项目规划,理清最终目标,根据目标合理设计预算、时间规划和项目进度。
第三,管理人要确保项目正确执行,确保团队每个人按照规划开展工作。
第四,管理人要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管与控制,在每个阶段都需要对流程进行不断地监管与控制,确保每件事正常运转。并在事情脱离预期轨道时,根据情况随机应变。
最后,管理人要漂亮地结束项目,对比实际结果与预期是否吻合,总结流程和人员管理的收获,让团队不断成长。
只有做好每一个破产项目的管理,才能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完成项目目标。进而培养出优秀的、可持续发展的团队,发展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小结
破产管理人业务与常规律师业务有很大不同,所以,开展管理人业务的律师必须能够做到三个身份和意识的转变:
1、从单方利益的维护者,转变为多方利益的协调者;
2、从只提供建议的参谋,转变为决策和实施都有力的将军;
3、最重要的是,从法律专家,转变为项目管理专家。
首发:微信公众号“破产实务问答”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培训师
青年律师联盟发起人
九三学社成员
得到高研院八期学员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
山西大学MBA
专业领域:以破产重整、企业并购、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类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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