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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论】干货满满!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其他情形及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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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一)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1、概念:未将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以征求意见,致使其他股东丧失表达是否同意及购买与否的机会。

2、侵害情形

(1)转让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

(2)转让股东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常见)

3、适当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

(1) 形式要件:将股权转让价款等核心内容通知其他股东

(2) 时间要件:通知等待期

➡ 公司章程规定优先

➡ 无章程,原则上为通知期限

➡ 通知无期限、通知期限低于30日:通知等待期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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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欺诈、恶意串通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欺诈 ➡ 转让股东的单方侵权

转让股东通知其他股东的“同等条件”与真实条件不一致,如虚报股权转让价款、附加其他限制性转让条件,从而使其他股东无法满足其条件。

2、恶意串通 ➡ 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的双方通谋

转让股东与外部人为实现阻止其他股东购买之目的,共同约定虚假交易条件

(1)在其他股东表示行使优先权后,转让方滥用后悔权,反复多次地变更交易条件或与受让方签订虚假的补充协议。

(2)先将极低比例股权高价转让给外部人,后者取得股东身份后再以股权内部转让程序受让剩余股权,借以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权。

3、恶意串通 ➡ 转让股东与外部人的双方通谋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主要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例如:实际价款支付情况)认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恶意串通本身的私密性,此类情形在诉讼实务中的举证证明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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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吴嵚崎与吴汉民、吴嵚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当事人

【股权转让方】吴汉民

【股权受让方、第三人】吴嵚磊

【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吴嵚崎

2、案情介绍

2012年2月1日,吴汉民向吴嵚崎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书》,载明:本人自愿以15万元价格转让1%股权,你是否同意购买或者同意向他人转让,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本人,商定转让事宜,逾期将视为同意向他人转让;吴嵚崎表示愿意购买,但认为价格太高;吴汉民遂以15万元价格向吴嵚磊出让1%的股权;后将该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吴汉民与吴嵚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吴汉民以69.62万元向吴嵚磊转让其余59%的股权。吴嵚崎认为吴汉民先后两次以悬殊的价格转让股权,严重损害吴嵚崎的利益,遂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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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审判决

吴汉民与吴嵚磊之间的涉案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属于无效协议。吴汉民和吴嵚磊在7个月的时间内以极其悬殊的价格前后两次转让股权,严重损害吴嵚崎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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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萍论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一)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1、 转让未通知其他股东

(1)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间内获悉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转让股东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向其告知股权转让条件等交易内容。

(2)转让股东已与第三方达成转让合意/协议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要求转让股东与其以同等条件进行股权转让。

2、转让未通知其他股东或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尚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依法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按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

3、转让未通知其他股东或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除可诉请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外,受到侵害的股东还可在诉讼中将公司列为被告,并诉请要求公司办理撤销变更登记手续,但不得直接诉请登记机关要求将公司登记状态回复至原状。如果公司拒不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股东可以持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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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转让股东主张损害赔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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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萍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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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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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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