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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股东离世,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身份吗?

免费 李慧 时长/课时:5分钟/0.1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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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益和人身权益,财产性权益主要为股东的分红权,而人身权益主要是股东身份。对于这些权益,在股东离世后应该如何处置呢,可以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吗?如果可以继承是只能继承原股东的分红权还是分红权和股东身份都可以继承呢?

经典案例

A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成立,股东为甲、乙二人。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两股东各入股250万元,各持股50%。2017年10月22日,乙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乙的继承人丙多次与A公司协商股权继承变更登记事宜。

A公司称丙可以继承乙的分红权,但是不能继承乙的股东身份,因为股东资格属于非财产性权利,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具有排他性。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有赖于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不能让其他外人股东进入公司。所以,丙只能继承乙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乙的股东身份。

丙称其为乙的合法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乙的财产,也有资格继承乙的股东身份,A公司不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是违法的。于是丙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具有A公司股东身份并要求A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股东身份可以被继承。因为股权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产生的身份权。因此继承人只需证明其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继承股东身份。丙为股东乙的合法继承人,且乙为A公司股东,另外A公司公司章程也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其他约定。所以,丙有权继承乙的股权,A公司须配合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风险提示

股东是集财产性权益与人身性权益为一体的身份,且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未将股东财产权和人身权分开,而是规定财产性权益和人身性权益应当作为一个整体,都能被合法继承。所以,公司不能拒绝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身份的请求,并且还应当配合继承人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应对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的要求呢?我们建议:

1、公司章程中未规定不可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不能拒绝继承人请求。

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不能拒绝股东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身份的请求,继承人不仅可以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益,还有资格继承原股东的股东身份成为公司的股东。本案中A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未另行约定股东离世后股权的处置问题,所以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并且公司必须配合继承人进行股权的变更登记。

2、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不可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可拒绝继承人请求

因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为了避免继承导致股权的转移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创立之初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提前约定可能发生的情形,如当股东离世时股权不可继承,需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当股东有退休、调离等情形时,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股份,必须在公司内部转让全部股份,以避免外人进入公司,使得股东之间对公司发展经营理念的不一致。本案中,如A公司提前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股东资格不可继承,那么A公司便可拒绝丙的请求。

3、公司章程未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不可主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有约定当股东离世时,其他股东对该股东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从而避免外人进入公司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对于股权继承问题,还可阅读作者微信公众号往期发布文章《企业家意外离世,股权该如何继承?》【公司法研255】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慧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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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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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

  公司法律事务部 盈科风险控制中心 主任

  盈科规范发展委员会委员

  【相关资质】

  中级并购交易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行动教育EMBA校长

  证券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社会职务】

  行动商学院《法律风险》课程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专家律师

  普陀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委员

  静安区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委员

  静安区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

  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盈科新阶层人士

  【擅长领域】公司合规体系建设、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股东控制权设计、股权激励、企业并购、破产清算、IPO上市、复杂、疑难公司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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