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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丨信托案件是否一定会“同案同判”?

免费 李方剑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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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常收到对于如下问题的咨询:在同一款信托产品案件中,已有胜诉案例,是否后面的案件都会胜诉?同样,已有败诉案例,是否后面的案件都会败诉?

在公众理解中,对同一类案件,不应该出现差别较大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且最高院在2021年对此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再度明确。毋庸置疑“同案同判”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环节,对于信托案件而言,难点不在于“同判”的认定,而在于是否属于“同案”。笔者认为,同一款产品是否属于“同案”的判断应当审慎,以普通的民间借贷为例,证据中有无欠条、有无转账记录、债务人有无抗辩等细节的不同,会对案件结果产生极大影响,因而在信托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同案”,也绝非仅以“是否同一款产品”作为判断标准,否则将会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核心思考:

一、同一个资金池产品中不同期次产品存在资金流向不同的问题。在一个信托计划中设立多个期次的资金池产品中,借新还旧、期限错配是普遍现象,那么对于裁判者而言,如果对于不同期次信托资金使用认定及走向认定采取同一个标准,势必在逻辑基础上认可了“资金池”的合法合规性,这与在2018年就已发布生效的《资管新规》(全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15条所明确的“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相背离。故显然上述认可资金池合法存续为基础的整体资金使用逻辑缺乏法理基础,这就使得在案件中对不同期次资金走向的认定具有必然性,结合实务状况,即便同一信托计划的不同期次产品,资金流向可能存在重大不同,这将导致同一信托计划中不同期次的产品出现不属于“同案”的首要介入因素。

二、不同阶段诉讼会出现信托存续状态不同的问题。包括信托案件在内的资管类产品,审查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的核心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走向、逾期后的处置措施等。尤其是逾期后的处置措施方面,即使是同一款产品,在漫长的诉讼阶段中,信托公司可能会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包括提供增信措施、进行司法诉讼、引进战投等,这将导致在不同阶段的信托产品其回款可能性发生变数,也将对不同期次的信托产品风险判定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同阶段诉讼可能会出现证据链不同的问题。不论对于投资者还是信托公司而言,随着时间的增加,证据链条会逐渐丰富,并且随着案件审理数量的增加,对案涉产品的认知深度增加,因此在已出现判决的信托案件中,后续立案审理的,各方出现新证据的情况是普遍的,这对裁判者的专业性及前瞻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核心证据增加,不排除导致“同案”变为““不同案”的可能,进而影响到前后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四、如果出现不同判决,是否违背“同案同判”,需区分不同情况。实际上,可能导致同一款信托计划中不同期次产品属于“不同案”的因素不止上述例举的情形。如果出现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大概率会认为属于不同案件,裁判者可以径直作出与在前案件不同结果的判决,并无法理障碍。

难点在于第三种情形,也即在信托产品动态一致的情况下,出现了共性证据的不同,换言之,如果信托公司或投资者在前案件败诉是因为证据不足原因导致的,则败诉方在后续案件中通过补充核心证据实现“翻盘”,且该证据在任何一个期次产品中均可以共用并可产生同一证明目的的,那么在前生效的案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款启动再审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显然上述情形下,认为不同期次的产品属于“同案”具有更高的合理性,出现不同判决,也就大概率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显然该情形作为专业的裁判者也深知,因此裁判者通常在审理中所拟定的争议焦点,基本都能覆盖案件的核心问题和证据,尽可能避免遗漏核心证据或在未查明核心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即便如此,这也是需重点关注的。

五、诉讼策略会导致案件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信托案件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其诉讼策略、请求权基础的切入,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这是许多投资者乃至代理人所容易忽略的。简言之,过错赔偿、合同解除、欺诈撤销、逾期违约等不同的诉讼请求,将会因案件本身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侧重点导致案件胜诉或败诉,进而再囿于同一案件“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彻底丧失诉讼权,也即不可能再更换一个请求权再次起诉,这些细节须尤其慎重。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信托案件裁判思路正处于限定与突破的阶段,随着裁判框架的基本定型,更为深入的裁判细节不得不引起注意,并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进而对案件“深水区”具有足够的预判力。

首发:微信公众号“ 北京金融律师李方剑”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方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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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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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具有多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业经验,精研金融法律实践;著有《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一书

  致力于为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金融法律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保理;债券;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互联网金融;金融债权保护、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债务危机管理;票据争议解决;金融机构业务合规性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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