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实务丨一文读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

免费 周雪爽 时长/课时:8分钟/0.18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1,792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阅读前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东持有的股权,实现股东退出公司的目的。2005年公司法最早规定了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2008年公司法解释二将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在解散公司之诉中有限扩展。随后,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通过一系列的裁判案例进一步扩展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最终在2019年公司法解释五中,将股权回购条款落地为明确的条文。本文将从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之合法性这一问题。

分类

(一)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

2005年公司法最早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情形,后2013年及2018年历次修订的公司法一直沿用了该条款,该条规定在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称之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法条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现行有效)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解散之诉回购权

2008年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二扩展了股权回购之适用范围。该条文也一直沿用至今,即所谓的解散之诉回购权。按照该条文字面含义,在解散公司之诉中,若当事人协商一致,有关股权回购条款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法条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三)约定回购权

约定回购权即公司可与股东通过协商方式,约定股权回购条款。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书面形式。由于公司法对法定回购权之外的股权回购并无明确规定,以及地方性法院在股权回购问题上与最高院并不一致,在公司法解释五中有了明确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司法实践

基于上述分类,除了法律规定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和解散之诉回购权,约定回购权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明确。一起来看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约定回购的裁判观点把~

典型案例一

法院观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股东约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回购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本案的“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由申请人签字,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上未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应属有效。故鸿源公司依据公司与申请人约定的“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进行回购,并无不当。(杨玉泉、丛良日、江培君、丛龙海与山东鸿源水产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典型案例二

法院观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典型案例三

法院观点:本案中,鲁联公司为保障公司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在注册资本不减少的原则下,公司章程对股东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将股权退出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股东因退休不在现岗时,将股权退出,由公司收回或由其他股东受让,并以认缴出资额退还。上述内容系公司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对自我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张作让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作为符合退出股权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退出股权,要求鲁联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返还股金,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亦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作让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上诉案)

本文小结

一般而言,有限公司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法律例外规定允许股权回购也是考虑到在实践中存在必须进行回购的情况下,才采取进行股权回购的方式。

故此,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封闭性与人合性的特点,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不存在的情形下,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让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利于尽快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好地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此外还要注意的,除了法律规定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和解散之诉回购权,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经依法履行减资和注销程序的,股权回购并不构成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不危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股东约定股权回购条款,有利于解决股东矛盾并保障公司的市场存续。

就上述如何在协议中进行约定,及后续如何采取相关符合法定的手续,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


作者:周雪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华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周雪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周雪爽
  • 文章26
  • 读者11w
  • 关注12
  • 点赞114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党总支书记,担任徐汇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于股权融资及风险投资领域的法律服务事务、公司治理法律服务领域及劳动人事法律服务领域。

  在金融、房地产、互联网等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带领的律师团队从2004 年开始服务建行、中行、光大、广发等多家商业银行,在帮助金融机构有效控制风险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有深厚的互联网行业和企业法律服务背景。曾荣获:上海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区优秀共产党员、区共青团号号长等 多项荣誉称号。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实务丨一文读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

消费:2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8课时/8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实务丨一文读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

消费:2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8课时/8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