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驳回和移送】
2020年,笔者曾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诉合伙合同相对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合伙标的致使合伙合同无效,从而要求相对方与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返还投资额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考虑到诉讼便利性和司法透明度,笔者首选第三方所在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作为本案一审法院,但天河法院以第三方并非合伙合同当事人为由驳回原告对第三方的起诉,并以另一被告即相对方住所不在天河区而在江西某地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西某地法院审理。虽经上诉抗争,二审法院仍维持驳回和移送。
二审判决后,江西某地法院已经开始通知向其缴纳诉讼费。看来异地审理似乎铁板钉钉了。
【绝境抗争】
笔者不认同广州市两级法院的裁判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及撤销原两审裁定,并将本案指令天河法院继续审理。理由是:①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方若被原告认为应当向其承担责任仍有可能成为案件的被告;②非合同当事人并非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以及③第三方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仅需根据初步形式证据确定并据此确定其被告地位等。以上观点详见作者文章非合同当事人能否成为合同纠纷适格被告。
再审申请自2021年4月呈交,历经8个月煎熬后,2021年12月底广东高院终于下达再审裁定。广东高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将本案指令天河法院继续审理。据悉,天河法院将于近期审理此案。
【办案感想】
一、不计得失逼近最佳状态
一般而言,代理律师对于案件管辖权虽会据理力争,争取在本地法院或司法环境较好的地区法院审理,但若经历二审抗争后,若仍无法撼动终审裁定,一般会接受二审裁定。毕竟这只是程序性事项,真正解决实体权利问题的战争还是在实体审理环节,与其在程序性事项上苦苦抗争,不如在实体审理上花足功夫。
但我们不这样认为。
股权投资案件或合伙投资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合同设计,而经济发达地区法院,一则有相对透明相对公正的司法环境,二则有相对熟悉投资模式从而理论和实务都更加通透的法官。为此,将复杂案件交给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审理会有相对公平的诉讼结果。
既然如此,我们认真研读了二审裁定,并针对性地提起再审申请。
天不负,广东高院果然慧眼辨误,再审本案并责令天河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可以想象,本案的审理结果将比江西某地法院更加公允。
为一道管辖权问题,我们耗时近一年,如此不计成本不计时间地逼近案件最佳状态,只为争取最佳的结果。
二、独立思考敢于破旧立新
启动再审前,我们检阅了裁判文书网,并未发现比较类似的案例。
且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对其发起起诉似乎也确实无理。
但我们不这样认为。
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夸张一点说,原告想起诉谁,就可起诉谁,只要他(她)能证明对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应当向其承担责任。至于对方到底最终应否承担其所主张的责任,则是实体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而非诉讼立案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原告若要主张合同相对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其民事权益,则原告完全有权将相对方与第三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于第三方最终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则需通过举证和调查环节进行事实认定后作出判断。
虽然如此,我们仍向再审法院提交了可以进一步佐证我们观点的司法判决。如我们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48号”《民事裁定书》(下称“448号案”)中认为:“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适格的,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据此,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本案合同外第三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关联(即达到可争辩程度),即可认定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进而可以据此确立管辖。
回头想,当初若不是不服输,若不是胸中已有应该受理的成熟体系,若不是不囿于既有裁判的束缚而据实想创新创造一份新裁判,本案断然走不到今天这样的境地。
以上,虽然只是管辖权裁判中的一个小小胜利,但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如愿再审并留在天河法院继续审理,也算不枉此番努力了。
为此,值得一记。
来源:微信公众号“股权与金融”
原告想起诉谁,就可起诉谁,只要他(她)能证明对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应当向其承担责任。至于对方到底最终应否承担其所主张的责任,则是实体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而非诉讼立案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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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第十届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公司章程和股权投融资领域的实践及研究,著有《精进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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