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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释《民法典》系列之29:第524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免费 季一江 时长/课时:5分钟/0.1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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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释

本条规定的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按理说,除非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或者债务性质等原因,否则债务均应当认可第三人代为履行。尤其是金钱之债,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拿了钱,不太会在意履行的究竟为何人,由此可以看出本条的规定实际有点保守,因为本条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增加了一个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要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设例

2017年7月7日,明教将光明顶1弄1-1号房屋出租给胡青牛,租期10年,租金若干,半年一付,超过2期未付(含本数)明教有权解除,胡青牛于当日搬进该房屋直至2018年1月。

2018年1月20日,胡青牛将房屋转租给朱元璋,当日双方办理完交接,朱元璋即入住。

2019年7月7日,张无忌向峨眉农村信用银行贷款700万光明币,为担保该债务,明教以上述房屋提供抵押,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

假设,张无忌届时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上述贷款,为防止峨眉农村信用银行拍卖抵押物,明教可直接代张无忌偿还贷款。按照本条第2款,代为偿还后,发生法定债权移转,原先农村信用银行对张无忌的债权,转由明教行使。第2款后半句所谓另有约定,比如明教有意为类似赠与的意思表示,无意让张无忌清偿。

再假设,上述租赁合同当中,胡青牛事后无力支付租金,按照胡青牛与明教的租赁合同约定,如果逾期支付租金达2期明教就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旦该租赁合同被解除,胡青牛与朱元璋的转租合同势必受有影响。此时,朱元璋即有权代为支付租金,从而防止其继续承租的利益遭受不测。

由上可知,抵押人、承租人等均为“具有合法利益”,这里肯定无法完全列举,待具体事例中各自判断。

需要提及的是,对于承租人代为履行,现行司法解释是有迹可循的,即最高院09年公布并施行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

温故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他山之石

本文一开始说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没有必要如此保守,对此或可看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267条 【第三人给付】

给付无须由债务人亲为者,亦得由第三人为之。债务人之同意并无其必要。

债务人有异议时,债权人得拒绝其给付。

(按:法条来自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大法学基金会编译:《德国民法典》第24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9月版。)

按德民第267条,除非例外,否则第三人即可为给付,而无需债务人同意。即便债务人有异议,债权人也只是可以拒绝给付,“可以”就意味着也可以受领给付。

与此类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11条至第313条也是第三人给付的规定,只是根据第三人是一般第三人还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异其效果,但对第三人代为给付原则上同意这一点与德民一致。有兴趣者可自行查阅台民相关规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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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季一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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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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