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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亮点②:失权制度,公司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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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法》修订草案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故关于修订草案的系列解读仅供探讨、学习、交流。

本文内容主要是结合修法趋势和商业实务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重要亮点。

以期帮助市场主体及时吸收新规则,布局新趋势。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公司控制权研究”,修订草案解读合集可关注公众号“公司控制权研究”查看。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关于股东出资问题,修订草案增加新的内容,创设出“失权制度”。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我们暂时称之为“失权制度”。

在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问题,设置有“除名制度”,即零出资股东经催告后仍零出资,则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

但现行“除名制度”自带Bug,导致难落地:

比如零出资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出资1元,即可阻断除名;

比如除名股东会决议确实已经作出,但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但是,失权制度设立了新的规则:

自查——催缴通知——宽限期经过——失权通知——转让或减资注销。

严格看,这条规则的路径是闭环的。

更重要的是,自失权通知书发出之日,股东就丧失相应股权。

连“到达”都不需要,没有商量的余地。

并且,第三款明确规定,已经失权的股权需要被转让或减资注销。

在面对工商部门时,也不会囿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无疑,公司获得尚方宝剑,可对未足额出资股东先决后奏。

我们可以看到,这项新的制度干脆、利落。

但是仍有需要我们思考的地方:

比如,发出失权通知书后,办理转让或减资前,股东表示继续出资,那公司该如何选择?

是选择接受股东的出资,归还股东的权利?

还是选择拒绝股东的出资,彻底收回股东的权利?

正反两面,如影随形,在新规则设立的同时,也搭建了博弈的舞台。

再次强调,因《公司法》修订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

本文观点不一定全对,但要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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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肖学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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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业方向:股东纠纷预防与争议解决

公众号“公司控制权研究”主理人,分享股东、股权知识。已为多家企业的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东争议解决等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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