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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西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和不被感染,国家卫生健康委及陕西省、西安市卫健委发布了相关防治规定和安全建议,最重要的就是居家隔离。笔者本人就在西安市居住生活,基本上大家还是非常配合的。前期虽然也出现了个别极端的违反防疫规定的情形,但是经调查个体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还是由于抱着侥幸的心理,想早日回家而已,因此公安部门做出的治安处罚都比较人性化,处罚较轻。而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也要特别注意,不要哄抬物价,或者囤积居奇,如果情节严重,也是会受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的。
本次疫情的爆发后如果在隔离期间还存在聚会、故意拒绝做核酸筛查,甚至还外出在公共场合出现的情形,这些案例里的参与人的行为有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于国内郑州等地也发生了相关疫情,今天笔者专门给大家介绍一下与防疫期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尽量居家自我隔离,一定要按照社区要求进行核酸筛查,如发现疑似或者发病感染者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因为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大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大意。
一、先从刑事的角度进行分析,刑事实体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程序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他的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
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紧急出台了严厉打击突发疫情灾害期间的20类30个罪名的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本次疫情的发生,这个司法解释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补充继续适用,司法解释规定了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现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的罪名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个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即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的第一款的内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形有四项,与本文主题直接相关的是第四项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形。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在此略过。关键是第三款的规定很重要,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需要强调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公告内容为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现在大家明白了吧,如果有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具体行为符合刑法上述三个法条的相关规定,就可能被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是故意犯罪的危险犯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是实害犯的规定,其中第二款是过失犯罪的规定。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刑诉法和具体实施的司法解释规定已经在个案中开展侦查工作。根据西安市这次的疫情情况结合国内其他城市,还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疫情情况,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多起家庭聚集导致的群体性感染案例,尤其这次的德尔塔毒株的毒性大,传播的非常迅速,就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警惕,希望我们每个人都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害人害己。
而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如果哄抬物价,或者囤积居奇,如果情节严重,也是会受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的内容规定了袭警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这两款罪是针对个别人不服从社区管理,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情节严重并且其行为符合上述罪名刑法规定的情形。以上三款罪名在疫情防控期间,是最为常见的涉嫌罪名,其他罪名暂不赘述。
二、再从行政的角度进行分析,行政实体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程序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他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应司法解释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后重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文根据修正后的行政处罚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阐述,供大家学习参考。详细的规定内容大家可以参考笔者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概述(一)里的内容。
大家要清楚一点,行政处罚的范围要更加广泛一些,比如如果你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不服从社区防疫防控规定等违法情形,情节达不到刑事处罚的角度,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具体的包括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自由罚: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说到行政拘留(治安拘留)这里有一点还要再强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特别法,具体就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违反行政法规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种类繁多,本文限于主题,不展开进行阐述,读者可以通过翻阅笔者微信公众号的往期文章,可以进行深层次的了解与学习。
强调一下,刑罚的制裁必须具有谦抑性,行政及民事的责任也具有相当性。在这个时候,需要对不怀好意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给予其坚决有力的打击,但也不能随意的扩大化。个案具体是否能够达到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过失犯罪的成立,要看客观的危害行为和主观恶意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最终还要根据具体的证据链的固定来定罪量刑。如果够不上刑事犯罪,就看行为实施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且违法情节严重,构成就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也不能任意的违法进行处罚。那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今天先聊到这里,其他与防范疫情相关的法律规定与今天的主题没有太大关系,限于篇幅就不介绍了。不管如何,敬畏他人的生命是我们每个人内心应遵守的最高道德标准。这次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和国内其他城市的疫情发生是对我们每个人的最大考验。这段窝在家里的时间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百态。温情的、光辉的一面是主要的,是积极向上的;而丑陋的一面也不少。
希望我们一起勇敢面对,保持理性和冷静,阳光总在风雨后!
来源:微信公众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刑罚的制裁必须具有谦抑性,行政及民事的责任也具有相当性。在这个时候,需要对不怀好意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给予其坚决有力的打击,但也不能随意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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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房地产诉讼仲裁业务、婚姻家庭业务;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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