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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释《民法典》系列之24:第491条、第512条、第623条(网购行为成立、交付和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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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释

本条第2款属于新增内容,一般而言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前半句表达的是要约(为严谨加上“符合要约条件的”,其实卖家挂的信息基本都符合),后半句意思即为承诺,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就在买卖双方之间成立。

为方便论述,以下均以张无忌向光明顶图书专卖店购买金庸武侠全集为例。

张无忌只要在网络上下单成功,等于和光明顶图书专卖店之间建立了以买卖金庸武侠全集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张无忌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光明顶图书专卖店负有交付并移转书籍所有权的义务。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由于是网购,通常不是线下面对面交货,在通过快递运输的情况下,什么时候算光明顶图书专卖店履行了交付书籍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第512条的规定,以张无忌签收的时间为准。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来自《电子商务法》第51条。这个条款可以说是迎合了网购的特点,未对民法上根据给付地和结果地的不同进行的一种债的分类予以坚持。此处简单介绍,因为这个涉及到债法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风险负担。

根据给付地和结果地的不同,债可以分为赴偿之债、往取之债和送付之债(代办托运)。赴偿之债的意思是,债务人到债权人处为给付,即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都发生在债权人处(如,张无忌与光明顶图书专卖店实体店约定,后者送货上门,就给付书籍而言,书店是债务人,张无忌是债权人)。往取之债的意思刚好相反,是债权人往债务人处取回标的物(即张无忌自己上门提货),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都发生在债务人处。送付之债,是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发生分离,书店没有义务送货上门,但有义务将书提供给物流公司(承运人),书店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即为交付,风险发生转移。

上述债的分类,在实证法上也有依据,《民法典》第511条第3项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问题进行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这是赴偿之债。“给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这是往取之债。送付之债在买卖合同部分也存在。需要说明的是,第511条第3项中最后一句兜底“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可以说我国法下除非另有约定或规定,否则一般均属于往取之债。

按理说,即便是网购,也可能根据运费的承担而分属于上述不同的类型,从而适应不同的风险负担规则。但由于第512条之规定,上述分类至少对网购就无适用余地。由于本篇仅谈论网购,因此风险负担更细致地介绍留给下次。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条来自《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上述第512条仅谈及签收即为交付,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货物签收后,如果有质量问题如何处理?这就是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根据瑕疵的情形可以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隐蔽瑕疵一般签收的时候不容易发现,有的甚至用一段时间才能知晓,但外观瑕疵一般明眼人拆开包裹就能知道(买的瓷花瓶直接有破损),对于数量就更不用说,数学不会差到那个程度。

按照本条,一旦签收,等于对数量和外观瑕疵都认可了。所以,有网购经验的都知道,很多时候卖家都会再三提醒,签收前先检验,其实背后就是这个原因。如果按照本条,我们网购的时候签收前真的得提前好好看看才行。

当然,无论是第491条第2款还是第623条都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这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意。另外,第623条跟第491条不同,第623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一章,适用所有的买卖,不单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

温故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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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季一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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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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