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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释《民法典》系列之18:第414条、第415条(担保物权竞存优先效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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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简释

担保物权竞存指的是同一财产上并存的数项担保物权之间发生效力冲突。此时各个担保权之间究竟何者优先?

第414条规定的就是同类担保物权(同为抵押权)并存于一个财产上,与《物权法》第199条相比,删除了第(一)项中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理由也不难解释,信息技术发展下登记电子信息化,在电子化登记的情况下,出现登记时间相同的属于黑天鹅事件。

第二处变化在于,第2款属于新增内容。所谓“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第一反应想到的就是权利质权,如以汇票、本票、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出质的,都存在登记的情形。具体可参见《民法典》第440条至445条权利质权部分。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关键在于第415条,这是个全新的规定。属于不同类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效力如何确定问题。

设例

昨天举的例子,有朋友质疑说,1000亿光明币只有两幢不动产做抵押,通货膨胀太厉害了,那就继续加码。张无忌个人于2019年6月18日以“每心”号私人飞机作动产抵押(名字好土,就是赵敏和张无忌名字各取一点来的)。

2019年11月11日,宋青书脱离武当,身无分文跑去峨眉跟周芷若完婚,拟向峨眉山小贷公司贷款1000万光明币准备婚礼。张无忌念及情谊,2019年12月12日以“每心”号为该1000万债务提供质押并当日交付。(按:其实航空器质押除非认可占有改定的方式设定质权,否则现实中根本不会发生。此处仅为举例,从方便法门,不从究竟法门了。)

用语精确化的必要性

《民法典》第415条规定的是“同一财产”,如所周知,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还有权利。问题是本条规定的是抵押权和质权并存于同一财产的情形,我国法下质权只存在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没有不动产质权,而权利抵押权当中基本都属于与不动产有关的(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因此不动产物权不可能适用本条。所以这条完全可以写成同一动产。

设问一

设例中,如光明顶银行同日予以登记,何者优先?

肯定是2019年6月18日的抵押权优先,无需多言。

设问二

假设2019年6月18日光明顶银行未登记,是否意味着峨眉山小贷公司因移转占有取得对抗效力从而优先于前者?

此时竞存时何者优先,可能有两种解释,都列出来,供参考。

第一种,认为此时端赖于峨眉山小贷公司善意与否。该结论无法从第415条直接获得,还得看第403条。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职是之故:

1. 假设宋青书私下告知峨眉山小贷公司,“每心”号早就有了抵押权。这时峨眉山小贷公司根本不值得保护。未登记不得对抗,主要在于当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具有外人可得探知的表现形式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保护第三人的预期。第三人非善意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此种预期。

2. 如峨眉山小贷公司根本不知晓已经存在抵押,自然优先。(按:民法典出台后暂未看到相关新文献,此处凭以前所见列出)

第二种,认为同一财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应当按照取得对抗力的时间来判断,时间在先,成立在先。因为动产抵押权未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动产质权是以交付为其公示方法,经交付即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便动产质权人属恶意质权人也一样。(参见高圣平:《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的解释论》,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如果以作为《民法典》前奏的《九民纪要》来做补强,恐怕第二种解释是立法者真实意思。

温故

《九民纪要》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

另,《民法典》物权编实质修改有人统计大概三十多处,但有些部分自行阅读即可,我认为不太需要进一步解释。所以物权编到此为止,下一篇开始第三编合同编。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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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季一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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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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