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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专题丨二级承债主体的追加-清算、注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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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脉络

1、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2、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3、欺诈方式办理注销,恶意处置财产

4、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受让资产

5、注销程序不合法

01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二级承债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注销的上级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时的债务承诺人。

线索来源:

1、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工商档案,核查公司是否未经清算即注销,以及是否存在原有财产下落不明,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2、工商档案中是否存在债务承担承诺性文件。

处置盘活思路:

1、向法院申请清算;

2、如果清算不能,主张二级承债人承担清偿责任;

3、如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二级承债人为被执行人;

4、如存在债务承诺函,通过诉讼方式追究相关承诺人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二级承债主体:

负有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线索来源:

1、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工商档案,核查档案中是否存在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说明;

2、是否存在15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文件灭失的情形;

3、是否存在清算组导致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

4、清算组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处置盘活思路:

1、申请清算;

2、如清算不能,通过诉讼主张二级承债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

该类型适合于债务人吊销时间较久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参加公司经营且对无法清算无主要责任的小股东,要求其承担赔偿或者连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参考[2020]最高法民申5659号判决及《九民纪要》第118条精神)。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03

欺诈方式办理注销,恶意处置财产

二级承债主体:

负有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线索来源:

1、申请法院调取工商材料,重点核查清算报告是否隐藏债务或者资产;

2、查询公司资产在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无偿或低价转让行为,是否存在免除到期债权等行为;

3、涉诉信息查询是否存在上述判例。

处置盘活思路:

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二级承债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

一般在债权未偿还完毕的情况下,债务人办理注销登记,均存在提交虚假清算报告或注销程序违法情形。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对违法注销的诉讼时效起始时间并未明确,另考虑债务人违法注销行为,一般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参考[2019]鲁民终2484号判决书)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04

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资产

二级承债人:

无偿接受财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

线索来源:

1、申请法院调取工商档案,核查清算报告中剩余财产的去向,是否为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

2、去相关部门核查债务人名下房产、土地等财产在注销后是否存在转移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的情形。

处置盘活思路:

执行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82.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05

注销程序不合法

二级承债人:

清算组成员。

线索来源:

核查债权是否经过法定通知程序而注销的情形。

处置盘活思路:

通过诉讼要求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

注:

一般债务人注销债权还在的情况下,都是存在这种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析法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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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陈鹏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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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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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累计近百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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