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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类不良处置专题丨二级承债主体的追加-资本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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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脉络

1、出资不实

2、出资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3、增资不实

4、减资不合法

5、抽逃出资

6、虚假验资

7、公司发起失败

NO.1

出资不实

二级承债主体:

出资不实的股东,发起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对应股权的受让股东。

线索来源:

1、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工商出资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

2、核查对应出资实物是否办理了交接及过户手续;

3、涉诉信息查询是否有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未缴足出资及股东实物出资未办理交接和过户手续的诉讼,或者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诉讼。

处置盘活思路:

1、未诉的将出资不实股东列为被告,并要求发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为增资不实,可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

2、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要求对应股权的受让人就原股东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可直接追加发起设立时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注:《公司法》于2018年已删除了设立过程中的验资程序,但特殊公司的设立仍应进行验资,如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NO.2

出资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二级承债主体:

公司设立时的全体发起人。

线索来源:

1、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工商出资证明文件核查是否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2、涉诉信息查询是否又抽逃出资导致未达到法定最低资本的诉讼。

处置盘活思路:

未达到最低注册资本的,视为公司未成立,以所有股东为被告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处只适用于对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企业,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于2018年修正时删除了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适用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行业,如《国务院关于引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所列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

NO.3

增资不实

二级承债主体:

增资不实的股东,以及未尽义务的董事、高管。

线索来源:

1、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工商增资出资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

2、核查对应增资对应实物是否办理了交接及过户手续;

3、涉诉信息查询是否有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未缴足出资及股东实物出资未办理交接和过户手续的诉讼,或者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诉讼。

处置盘活思路:

通过诉讼或者执行追加增资不实的股东以及未尽义务的董事、高管。

需要注意的是,原债权设立需在增资行为发生之前。(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执他字第33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

NO.4

减资不合法

二级承债主体:

违法减资的股东。

线索来源:

1、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减资工商档案,核查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77条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规定,公司减资程序为:(1)召开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3)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4)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办理验资手续;(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减资后公司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并且没有验资机构证明;

3、涉诉信息查询是否存在减资瑕疵的诉讼。

处置盘活思路:

1、正在减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停止减资,或者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2、已减资完成的,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可参考判例[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NO.5

抽逃出资

二级承债主体:

抽逃出资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

线索来源:

1、核查实物出资信息,申请法院调取实物所有权登记部门(如房管局、土地局等)实物所有权变更档案,是否存在违法二次转移的;

2、涉诉信息查询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诉讼;

3、通过债务人干系人了解债务人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如虚构债权债务将出资转出。

处置盘活思路:

1、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向检察院、公安部门举报抽逃出资犯罪行为,以施压。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NO.6

虚假验资

二级承债主体: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验资单位。

线索来源:

1、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工商登记档案,核查验资文件是否存在虚假;

2、查询是否存在因虚假验资被诉的信息;

3、通过债务人干系人了解是否存在虚假验资情形。

处置盘活思路:

1、通过诉讼向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机构进行追偿;

2、向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机构的上级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举报,以施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三、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NO.7

公司发起失败

二级承债主体: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线索来源:

1、查找公司未成立的证据;

2、涉诉信息查询公司未成立的诉讼。

处置盘活思路:

通过诉讼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来源:微信公众号“析法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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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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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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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累计近百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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