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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宗明:恐怖主义犯罪特殊程序问题研讨之一——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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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区分,本质上是实体问题。但由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区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对暴恐案件的级别管辖,准确认定暴恐音视频等资料属性,准确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等的程序或证据问题有重要影响。这是司法活动中首要重点面对问题。

一、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概念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恐怖主义,《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从《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的规定来看,恐怖主义的认定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恐怖主义要求具有政治或者意识形态等目的,这可称为是恐怖主义的目的属性;二是恐怖主义的实现途径是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这可称为是恐怖主义的途径属性;三是恐怖主义的手段包括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这可称为是恐怖主义的手段属性;四是恐怖主义包含主张和行为,这可称为是恐怖主义的表现形式属性。

关于极端主义,《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规定,“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极端主义是指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的主张和行为,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从极端主义的定义来看,极端主义的认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为其主要内容;二是以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为手段;三是极端主义包括主张和行为。

二、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之间的区别

其实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界限。很多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正是来源于极端主义。但是在司法实践具体操作层面,厘清两者的区别,则是一项涉及如何定罪处罚和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工作。遗憾的是,目前《反恐怖主义法》对二者的界定都相对原则,缺少可以实际区分的标准或要件。笔者试从《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规定来看,谈谈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之间的区别。

一是与极端主义不同,恐怖主义要求有其明确的政治或意识形态等目的。明确的政治或意识形态等目的在极端主义的规定中并无类似描述,也就是说《反恐怖主义法》中并未要求极端主义需要具备明确的政治或者意识形态目的。比如通过歪曲宗教教义,煽动信教人员和不信教人员之间的歧视,如果具体的主张或者行为上反映的政治或者意识形态目的不明确,那么应该认定是极端主义。在司法实务中,则应当通过全面分析案情和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对行为人目的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政治或者意识形态等目的。以区分是否属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

二是恐怖主义在实现其目的的途径上,是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由于《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既包含有主张,也包含有行为,那么如果主张通过以暴力形式制造社会恐慌来实现其政治或意识形态目的,也是可以认定为是恐怖主义的。这种情形与极端主义中鼓吹暴力的行为模式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恐怖主义的主张,笔者以为应当是相对系统化、理论化的主张,也就是说恐怖主义的暴力主张,应该是具有实现其政治或意识形态目的而相对成体系、有一定理论基础的主张,这种体系或理论性不一定科学,比如有些极端分子禁止别人抽烟喝酒,从而将他人香烟夺走毁坏,把酒抢走砸毁。这样的暴力行为,虽然是包含了对他人的歧视和强制的暴力行为,但由于其暴力行为本身并无特别的体系化、理论化基础,则不能将其归为恐怖主义,而应当归为极端主义范畴。

三是恐怖主义的手段方面是暴力、破坏、恐吓,不同于极端主义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两者予以区分的难点在于恐怖主义的主张暴力、破坏、恐吓与煽动仇恨、歧视、鼓吹暴力从字面意义上往往难以区别。笔者认为,极端主义的煽动仇恨、歧视、鼓吹暴力的程度要低于恐怖主义主张的暴力、破坏和恐吓。

除上述三类区分外,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几类属于极端主义犯罪的行为,具体共有7种类型,分别是: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烟自由的;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煸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煸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上述列举的极端主义行为类型也可作为区分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依据。


来源:微信公众号“京师刑委会”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汪宗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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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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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理事,京师(全国)刑事证据中心主任,京师(昆明)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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