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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宗明:恐怖主义犯罪特殊程序问题研讨之二——恐怖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的认定和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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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的认定程序

目前,司法机关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均不作鉴定。而是由公安机关提出审读意见。然后再由公安机关逐一标注或者摘录,与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结合在案证据、案件情况、办案经验等综合审査判断公安机关审读意见是否正确。判断公安机关的审读意见,应当以《反恐怖主义法》中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结合记载的内容、外观特征等为基础进行分析判断。当然,由于目前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只有概念性规定,如何区分还需参照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区别内容进行判断。司法机关对审读意见的审查,如果与公安机关存在分歧,并不是直接排除不用,而是需要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沟通,统一认识,如果分歧解决不了,则需要报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会商决定。

二、恐怖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

恐怖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问题,重点是要确定案件属于恐怖活动案件还是极端主义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恐怖活动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对应的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就是市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案件要移送市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按照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刑法条文中涉及极端主义犯罪的四个罪名,如宣扬极端主义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应的也应当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该《意见》还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案件数量等情况,决定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可以指定辖区内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第一审刑事案件,或者也可以指定辖区内特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极端主义犯罪第一审刑事案件。相关的指定法院名单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那么对应的,被指定地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就会对相应案件审查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属于恐怖活动案件还是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具有区分意义的是如何界定以下3对罪名,即:宣扬恐怖主义罪和宣扬极端主义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罪和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这三对罪名的区分过程中,应当按照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区别予以确认。确认后,对极端主义犯罪的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由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恐怖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居住地,包括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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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京师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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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汪宗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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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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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理事,京师(全国)刑事证据中心主任,京师(昆明)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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