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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实践中,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之间换签/用工主体变更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关联公司中仅有一家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竞业限制协议能否在其他关联企业间适用?新用人单位能否援引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而要求员工履行?
本文将检索相关案例对这一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一
案号:(2017)京0108民初48135号
案情梳理:
2017年2月3日,李某作为联合创始人加入安徽公司,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谭某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须支付相当于已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数额双倍的违约金。
2018年9月2日,李某的劳动关系自安徽公司转移至南京公司,约定安徽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双方劳动关系相关的文件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由南京公司承继。
2018年10月12日,南京公司与李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某需遵守《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2018年11月8日,南京公司与谭某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1月9日,李某入职竞争性企业首汽公司,担任总经理。
南京公司主张援引《补充协议》以及《保密和不竞争协议》,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返还在竞业公司所获收益。
李某主张援引《补充协议》,表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与安徽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竞业限制协议在李某劳动关系转移至南京公司后是否对南京公司有效
判决书中记载的法院观点
其一,基于各方确认的安徽公司与南京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集团”形式以及三方在《劳动关系转移协议书》中明确作出的“安徽公司在其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双方劳动关系相关的文件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将由南京公司承继”的约定,本案中李某与安徽公司、李某与南京公司之间的两段劳动关系及所对应 期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文本不应僵化地割裂看待。
其二,本案中涉及竞业限制义务的多份协议文本,其约定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属有效协议。
其三,数份协议均属有效协议,本案中应以双方最新、最近协议,即2018年10月12日《补充协议》为准。
其四,《补充协议》中明确双方应遵守《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双方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对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达成了新的合意。
综上,李某与南京公司之间竞业限制约定应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如《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与《补充协议》所作出 特别约定相冲突,则以《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内容为准。
李某于在职期间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于离职后到竞争性企业就职,故李某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约定,违约金金额为“已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数额的双倍”。因客观上公司并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李某应向南京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为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安徽公司与南京公司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关系,在讨论竞业限制问题上,不应机械地割裂安徽公司与南京公司在业务上、管理上的实质性关联关系。李某实际受安徽公司的管理,并且所有管理经验、商业秘密来源也均为安徽公司,只是与南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形式上的劳动关系,而安徽公司与南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二公司对李某构成了混同用工,故对其商业秘密也应考虑安徽公司的情况。
结合李某、安徽公司、南京公司三方在《劳动关系转移协议书》中明确作出的“安徽公司在其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双方劳动关系相关的文件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将由南京公司承继”的约定,可知其包含了竞业限制协议。
类似案例: (2017)京0108民初48135号、 (2018) 渝0103民初6471号
冲突案例
宁波XX科技有限公司与钱XX竞业限制争议仲裁案
(该案例收录于法律出版社《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劳动争议》)
案情梳理:
钱XX与化工集团(宁波XX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对钱XX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作出了相关约定。协议签订后,科技公司(宁波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钱XX进入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载明:钱XX在申请处担任技术岗位项目经理,但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协议书均未提及《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书》,亦未载明竞业限制条款。次年,钱XX以家庭和工作原因向科技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未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即离职。之后,钱XX入职化工工程公司(北京XX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化工工程公司与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科技公司以钱XX尚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即进入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化工工程公司工作,违反了《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对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钱XX支付违约金,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赔偿本公司的经济损失。
钱XX辩称:其未与科技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其与化工集团不存在劳动关系,亦非化工工程公司的员工。其与化工集团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系一份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的协议。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未约定将公司效力给予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亦未与劳动者重新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此时,可否认定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该劳动者是否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委观点
被申请人与远东化工集团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并未明确其效力及于该协议书签订之后成立的申请人。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也未约定该份竞业限制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的申请,本委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钱XX虽与化工集团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书》,但是钱XX并未与签订协议后由化工集团出资设立的科技公司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书》未约定该协议效力及于科技公司。钱XX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书时,亦未载明上述《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因此,钱XX与科技公司并未就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作出约定。钱XX办理离职手续后,其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钱XX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无需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
实务经验
上述的案例检索发现,从各地的司法裁判结果上看,在对待同一法律问题确实存在着不同的裁判倾向。但对裁判理由进行整合梳理后发现,还是能发现在“关联公司之间变换用工主体,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这一问题上司法裁判的规律。
总之,如果关联公司中仅有一家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在其他关联企业之间适用。但如果各关联企业之间在管理上、业务上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且三方已经对相关权利义务问题进行了协商,则该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劳动者与被转移劳动关系后的企业之间适用。
(注:实习生沈佳贇对本文做出贡献,特此鸣谢。)
作者:
仇少明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沙雨桐 ,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隆安劳动法实务”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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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未约定将公司效力给予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亦未与劳动者重新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此时,可否认定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该劳动者是否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我们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值得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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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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