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高管和核心岗位,通常都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简单说就是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供职,公司支付该员工一定补偿,公司的人事对于这一点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却陷入认知误区,那就是: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解除,其实不然。下面说一个真实的案例:
关某2016年7月18日入职北京某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一职。入职时,公司与关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关某自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自营或入职与北京某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公司按照1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7年5月10日,关某辞职并办理工作交接。同年9月6日,公司收到关某的通知:“由于公司连续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通知与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公司补发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0000元。”。
公司表示不需要关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以才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早就解除了,也不存在补发300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于是双方走到了诉讼的阶段,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后,均判定公司向关某支付300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为什么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了周星驰的电影《大话西游》,电影里唐僧拿着月光宝盒,对至尊宝说:“你想要啊?悟空,你要是想要的话你就说话嘛,你不说我怎么知道你想要呢?”
同样的道理,公司决定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都不直接告诉员工,只是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对于公司以外的人会怎么考虑这个问题呢?是公司忘记支付了?还是公司压根就不想支付?
那么公司没有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能推导出公司选择不要求关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只要关某在离职后没有自营或入职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所以,“沉默一时爽,赔钱火葬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一定要明说!
其实,这样的道理同样适用在员工一方,很多员工在没有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单方的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就解除了,然后就去其他竞争公司工作,结果被原公司索要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总而言之,公司如果不想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提前以明示的方式通知员工解除,比如签署解除协议。作为员工呢,在没有收到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又没有通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做两种选择: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二、等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持续满3个月时,单方通知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Law友记”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 | 民事争议调解与诉讼 | 劳动与人力资源 | 商事争端与仲裁
在劳动关系管理、合同审核、股权/期权激励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长期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建议,为企业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同时为多家企业及培训机构提供法律培训。起草与审查企业协议文本、对协议履行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提出处理方案、参与协议的制定、谈判与协商、代理各种协议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等法律事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员工手册的起草与完善、劳动合同的制订、变更与解除、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制定,以及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及劳动争议诉讼代理等众多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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