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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超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时能否请求额外三个月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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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能获支持?

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的适用

在具体的案件中,司法解释的适用产生了分歧,就我们检索到的上海地区法院裁判而言,有一例认为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另两例分别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亦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

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

——恩捷公司与蒋铭竞业限制纠纷一审判决书

案号及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913号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注:现为《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双方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并要求原告支付已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和额外三个月的经济补偿,但在被告行使该解除权之前,竞业限制约定对双方仍具拘束力。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凯赛公司与庞振华竞业限制纠纷

案号及法院:(2020)沪0115民初8454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523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中,被告(劳动者)于2020年7月2日向原告(用人单位)发出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要求与原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向被告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此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审判决:未涉及相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不符合司法解释中

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

——张宏伟与莱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及法院:(2021)沪0117民初453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066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1年1月8日,在前次仲裁调解时,原、被告就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达成了合意,故原告并不符合上述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

二审判决:根据前案调解笔录,记载的是张宏伟提出双方解除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约定,莱慎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密和竞业限制约定,故不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

评述

根据文义解释理解,前述第三十九条中“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应予支持”,第二款定语“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缺乏主语,招致实务中理解和适用的偏差,除前文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913号案例, 亦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4330号判决认为“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

体系解释角度考虑,第三十九第一款仅论及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再联系《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可见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基于司法解释条文编写的逻辑顺序,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劳动者可主张额外的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条件,应限于用人单位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已经是一种不利益,如果再让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期间之外额外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则让用人单位为一个违约行为承担了两个违约责任,亦有失公允。最高院在文章中也明确其观点,竞业限制协议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向劳动者支付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额外经济补偿,目的是为劳动者重新寻找工作岗位提供一定的时间。具体标准是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可见,司法解释该条文之目的便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权,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引起的,与劳动者主张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不应混淆。

综上,我们认为上海地区倾向严格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额外三个月的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在劳动者要求与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语境下,额外三个月的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获取法院支持


作者:

仇少明,隆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璐,隆安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


来源:微信公众号“隆安劳动法实务”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仇少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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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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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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