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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以上规定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劳动者是否仍有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
1、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要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就要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竞业限制协议本质上是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民法典规定了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协议也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显然不在以上情形之中,所以,此种情形下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规定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获得了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也说明此时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是有效的。有效合同才有解除的问题,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2、劳动者是否仍有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
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仍有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用人单位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有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这两个义务应当是同时履行的,在竞业限制协议仍有效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的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二是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以下案例支持该观点:
上海一中院竞业限制纠纷典型案例之四(2018年7月发布):“布料公司与张某对竞业限制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约束力。虽然张某辩称布料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鉴于张某并未以布料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故该协议仍然有效。布料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抗辩,并不能否定张某根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张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依然享有向布料公司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
也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没有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理由是,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影响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且劳动者不在熟悉的行业中工作,影响了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当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生存权,所以劳动者可以不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相关规定。
以下案例支持该观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本案中,众能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陈春杨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众能公司主张陈春杨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根据5月7日团队例行业务学习讨论会整理而成。主要观点及案例收集由陶静律师完成,文字整理由方召会律师完成,汪正楼律师、黄祥律师参与讨论。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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