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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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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

  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一个月或三天解除(合法解除)

  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被迫合法解除)

  四、劳动者没有依据上述三条中的任一条解除,而是在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下,未提前通知而解除(违法解除)或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未休年休假起算的两个问题

  对于以上情形下年休假的权益进行分析,要先就年休假的规定进行解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似乎可以解读为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年休假工资支付才更加符合规定的精神。但对于劳动者解除的情形,却未作明确规定,如下就相应的情形作说明。

一、协商一致的情形下。

  如此情形,年休假是否支付,应由双方协商予以明确,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对此作安排或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且无争议的情形下,则年休假的待遇会存在争议,此情形下如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则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待遇。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则年休假待遇不应支付。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满)或提前三天(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

  此情形下,虽然是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此系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作安排。但实践中有待思考:法律规定此情形下,是为了更好的交接工作以及做其他的善后工作,即便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也可能难以找到合适的时间安排年休假。尤其是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可能即便全部三天都安排年休假(你没看错,试用期也可享有年休假待遇,后面说明为什么试用期内也可享有年休假),都无法休完。在此情形下如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于单位而言并不合理。

  为避免争议,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合同中约定此情形下年休假的解决办法。

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被迫合法解除)。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有人单位承担,所以似乎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支付。

  但实践远比这个复杂得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在第一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下,则并没有规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多长时间是合理的时间、是否要考虑年休假的问题、如没给单位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及机会,那么用人单位是否确实需承担这个责任?相信也有不同的观点。

四、劳动者没有依据上述三条中的任一条解除,而是在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下,未提前通知而解除(违法解除)。

  此情形下,属于劳动者的违法解除,则过错不在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未休年休假请求,应予以驳回。

  需说明的是,即便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下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虽然劳动者存在过错,但其年休假权利不应受到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为了避免承担这种损失,单位可以预留数天的年休假时间,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说明劳动者休完以后才解除劳动合同。

五、未休年休假起算的两个问题。

  1.带薪年休假是按工龄非司龄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不是必须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以在本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所以试用期内也可能享受年休假)。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明确: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3)也即只要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即可,不一定要在同一单位,只是什么叫“连续工作”有很多种解读。

  北京认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重庆认为:《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

(来源: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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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蔡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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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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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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