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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必须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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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由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必须补偿吗?

且看相应案例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52号 吕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甲公司关于员工未按休假计划休假视为因本人原因放弃休假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吕某对此规定也事先知晓。故即使其未按休假计划休假,也只能视为因本人原因放弃休假,原审法院未支持吕某主张的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亦无不当。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1号 石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至于2011年及2012年的年休假,系因石某实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致使其无法享受年休假,故责任不在甲公司及甲上海分公司,石某主张该两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81号 上海甲高尔夫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冯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关于甲公司要求不支付冯某2012年至2013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161元的诉讼请求,因冯某系2011年3月入职,2012年12月5日离职,故2012年度冯某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为3天,2012年冯某每月除餐费补贴之外的月平均工资为6,400元,经核算,甲公司应支付冯某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765.52元。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37号 吴某诉上海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对于上海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不支付吴某2013年1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年休假工资差额429.31元的请求,吴某自行提出辞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即便上海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安排吴某当年度休带薪年休假,但该责任不在于上海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故对于上海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不支付吴某2013年1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年休假工资差额429.31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号 刘某与上海甲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因刘某系自行辞职,并非甲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故刘某未享受2012年年休假非甲公司造成,现甲公司同意按仲裁裁决内容履行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刘某要求甲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年休假工资5,517元,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综合以上案例,可知,在员工本人放弃休年休假权利和员工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况下,未休年休假的原因可能是基于劳动者本人,而非用人单位,此时用人单位可不予支付补偿,当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年休假补偿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是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条款,明确规定在职工本人提出补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可仅支付工资。

实务建议:

  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年休假通知制度。例如可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再由单位进行审核批准,这样一方面减少单位统一安排的麻烦,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顾及劳动者的不同需求。

  同时,用人单位应注意在一个年度将结束之时,应当对所有在职员工的年休假进行统一核查,对在该年度内未休满年休假的员工进行年休假的安排,如员工本人不愿意,应当由员工提交书面材料,否则单位就应该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折算工资报酬。

···更多知识链接···

企业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1)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要享受年休假,需要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就具备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新入职员工在具体计算享受天数时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限与全年工作日的比例来折算。

  具体折算方式为: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

  同时,根据第五条规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是不享受年休假的。

(2)具体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即在劳动者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条件的情况下,出现以上情形,亦不享有年休假。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

  文 | 仇少明 隆安律师事务所

  摘自 | 《劳动争议审判大数据应用指南》

  来源:微信公众号|隆安劳动法实务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仇少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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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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