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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专题丨劳动合同的订立全面法律实务解读

免费 陈鹏伟 时长/课时:40分钟/0.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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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劳动合同概述

二、基本原则

三、劳动合同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种类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

六、试用期

七、服务期

八、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九、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概述

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基本原则

2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内容

3

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一是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行为,既包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项的,也包括几项的;二是对于必备条款中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内容,其适用的对象是那些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对于那些没有职业病危险的企业,则不需要在其劳动合同中规定职业病防治的内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合同的种类

4

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5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尚未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时间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署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用工之日满一年未签署合同的处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工之日其一个月内劳动者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效力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本条是关于一个月宽限期内劳动报酬应当如何确定的规定。

同工同酬就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一个原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使是同一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劳动报酬有一些差别,只要大体相同,也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2.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分支机构及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有这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说明义务,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转而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集资款(股金)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代签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

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补签与倒签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在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逾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实务中认为二者应使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理由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最高法民一庭意见)

试用期

6

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性的岗位工作,不论是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隔时用人单位再次招用的等,均不应另行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起算点

无论实际用工时间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否一致,试用期的起算点应当是实际用工时间。

试用期不得口头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法律许可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允许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故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由此可以推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存在试用期,则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因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当然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当然,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时限,则用人单位除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实际上等同于在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最高时限的期间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转正后工资。

服务期

7

概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违约金

《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届满期限早于服务期的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8

保密义务

1.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商业秘密

(1)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2)保护期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3)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

获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包括:独立开发获得;合法购买;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合法接受许可获得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等。

(4)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3.未约定补偿标准的处理

《劳动争议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上述规定所指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实务中认为应指劳动者前十二个月所有收入的平均值,包括基本工资、生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各项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离职竞业限制条款未规定为无效条款,而是承认其效力。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补偿数额过低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4.竞业限制的解除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前,劳动者仍应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合同解除不免除已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实务中认为在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

5.未约定竞业限制商业秘密的保护

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6.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竞业限制中约定的违约金的调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应予支持。

8.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

该种情况应区分对待: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为由,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此处为违约之诉,新用人单位非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约主体,自然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如果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则应具体考察其请求权基础,若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利诱、教唆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泄露相关商业秘密给新用人单位,此时更多应适用侵权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来处理。

9.如何防止劳动者在竞业限制纠纷诉讼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扩大化

用人单位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达到避免损失扩大化目的。

违约金

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9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1.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经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威胁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威胁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这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等“霸王”条款。

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放弃劳动保护权的行为,即便出于自愿,亦应认定无效。

3.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矿山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3)劳动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4.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5.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纠纷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84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劳动者有过错的。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对劳动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贯彻以下原则: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合理赔偿原则。

6.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

来源:微信公众号“析法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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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陈鹏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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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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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累计近百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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