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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增加的企业全部用工成本说明

免费 蔡飞 时长/课时:6分钟/0.14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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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已近11年,但关于该法的争议仍持续不断,反对者一直强调的是,该法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导致企业的经营困难,前面我们发表了《这些被错误地认为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成本》,对于一些典型的误会作了说明。现关于《劳动合同法》所增加的全部成本情况,笔者作了归纳如下:

1、《劳动合同法》增加的经济成本

  (一) 试用期期限作了较大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分别为1、2、6个月之内,试用期最低工资也作了相应的限制(不低于80%,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岗位最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等;

  (二) 增加了终止固定期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三) 增加了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四) 增加了1.未依法缴纳社保;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五) 增加了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六) 增加了未签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法》增加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虽然上述理论上,增加用工成本的情形并不是特别多,但法律规定过于严苛,用人单位不易遵守,或规定不明确,难以把握,这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带来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导致其管理成本上升。

3、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灵活性,增加了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强制性规定,而《劳动法》虽然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其前提条件是双方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下,才需签订无固定,且也仅限于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劳动者,才有这样的权利。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十年以上,还增设了三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且规定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以及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决定,而非需双方均同意;

  尤其是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劳动合同即需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实质是明确了,如果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实质上劳动者已有决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权限。

4、增加了行政处罚的成本,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加付赔偿金(其实应算赔偿)、罚款等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不过在实际上,这个比原来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甚至还要宽松些,因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经行政部门责令才需支付;

  (二) 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及或不交付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八十一条);

  (三) 违法约定试用期但未履行时的责令改正(八十三条);

  (四) 收取财务担保的,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收取财务担保的,如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八十四条);

  (五) 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时的责令改正(八十九条);

  (六)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十二条);

  (七)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限制改正后不改正的,行政罚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三十条)。

5、综观上述规定,其实所增加的成本都是违法成本,只要企业守法,这些成本就不会必然增加,实际增加的只有如下两个经济成本及一个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成本,两个经济成本如下:

  (一) 增加了终止固定期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二) 增加了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来源:微信公号“飞劳动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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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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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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