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一是为禁止将外来物种引入国内保护生态平衡专门增加本罪名,罪名为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将外来物种非法引入很容易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会给人类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随着社会交流频繁,目前我国有外来入侵的物种至少400多种以上,有些物种已经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如果不加制止和高度重视的话,可能会造成许多未知的严重后果,故刑法修订时对此进行规制。
二是该罪配置了一档法定刑幅度,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读:一是立法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增加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当前在国内及国际大型体育比赛中,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情况屡见不鲜,国际社会对在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规定了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比如孙杨兴奋剂事件引起全球巨大关注,据说孙杨禁赛的裁决已经被取消,目前正在进行重新仲裁。
二是为了保证体育比赛公平公正,我国将使用兴奋剂直接入刑并规定为两种情况:一种在国内和国际重大比赛时引诱、教唆和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给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构成犯罪;另一种情况组织、强迫运动员参加国内及国际重大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构成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兴奋剂提供者或组织、强迫、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人。
三是本罪第二款规定“组织和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上述比赛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惩罚组织和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组织者和强迫者。之所以要从重处罚,是指在参加比赛中运动员并不情愿使用兴奋剂,而带队或者管理者却组织和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本条的第一款规定是运动员本人愿意使用兴奋剂,行为人只是负责提供而已或者运动员对于使用兴奋剂持有放任的态度,而在引诱、欺骗、教唆下使用了兴奋剂,所以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中运动员本人并不反对使用兴奋剂的。
但是笔者认为,此时运动员可以应按照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共犯处理。第二款的情形下运动员更加具有被动性和不情愿性,笔者认为运动员应做无罪处理更为合适。虽然笔者对运动员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但在本条规定中并未针对运动员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规定,故需要司法机关作出解释,明确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定性。当然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从法律上看对使用兴奋剂运动员不做犯罪处理也许更为合理。
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解读:一是修订罪名,之前罪名为食品监管渎职罪,本次修订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之前罪名为食品监管渎职罪,是规制食品监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在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而对药品监督渎职的行为并未作为犯罪处理。本次刑法修订将负有药品监督职责的人渎职后作为犯罪处理,故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自然罪名也就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二是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修改。之前罪状表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现在改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之前入罪条件相对较高,要求渎职后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但在实践中食品药品监管渎职并不一定导致食品和药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如果按照之前规定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就不能定罪处罚,显然这是不合理的。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必须判处刑罚,故本次修改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条件去掉,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增加“有其他严重情节”。至此,刑法将负有食品和药品监管职责人员渎职后“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入罪的条件,采取“双标准”,扩大打击范围,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是此次修改后新增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2013年两高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143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和刑法第143条规定“其他严重情节”进行了明确解释。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上述《解释》的规定,结合《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中滥用职权罪、玩忽守罪的立案标准来加以把握,比如从中毒伤亡人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影响所及范围和谎报、瞒报事故情况导致损失的后果来界定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是在明确列举四种渎职行为外,另设定一个兜底条款,具体如下:“(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本罪采取明确列举的方式,为打击因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造成情节特别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读: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增加一档法定刑。之前本罪只有一档法定刑,不论严重程度都处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次增加一档量刑幅度,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订后两档法定刑量刑幅度相互衔接,刑罚结构更加合理。
四十七、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解读:增加适用对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具有军籍的文职人员。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