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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系列之加大对证券、股票等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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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由十三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3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很多,涉及范围很广,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又一次非常重大的修订。即日起,《燕赵刑辩》针对所修订内容进行学习、研讨、分享,以期抛砖引玉!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一是之前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规定的是“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的文件也就限定为三种,范围非常小。本次修订增加了“等发行文件”内容,将发行文件的范围增加,意味着发行人发行上述三种文件外其他文件时隐瞒重要事实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也构成欺发行股票、债券罪,扩大了本罪适用范围。

二是之前刑法规定本罪是只限于发行股票和债券,这次增加“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即发行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中虚构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也构成本罪。那么“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具体包括那些种类,需要司法机关尽快做出司法解释,避免实践中出现混乱。

三是增加一档法定刑幅度,即“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增加一档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因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是在公开证券、股票市场上发行,是光明正大诈骗股民和投资者的钱财。相比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反倒是行为人采取隐蔽方式实施,从社会危害性上分析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募集到资金数额往往更大,社会危害性比这两个罪有过而无不及。而刑法之前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配置了一档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不但不能实现惩罚犯罪目的,而且也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量刑不相协调。不能因为企业有实力打着上市的名义进行诈骗就可以获得轻判,相反这种明目张胆、胆大妄为的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该予以严惩。

四是增加一款内容作为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增加本款是为了惩罚隐藏在背后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将实际控制人作为本罪主体,在实践中就会放纵真正的犯罪分子,打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及挂名股东根本起不到刑罚的目的。

五是将第一款财产刑的限制罚金刑改为并处罚金,将判处罚金数额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修改之前规定:“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如此低的罚金根本无法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本次修正案对此进行修改非常有必要。但令人很遗憾的是,本条在增加第二款中却再次出现了限制性罚金刑。虽然第二款规定“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毕竟限制性罚金刑容易束缚法官的自由裁量。既然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让犯罪分子在财产上得到便宜,加大罚金数额才是制裁经济犯罪的应有之意,必须要让犯罪分子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导致犯罪分子不敢去犯也没有能力再去实施上述犯罪。

六是需要特别注意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自入刑以来适用率非常低,因该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较少见,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简直是少之甚少。但实践中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情形并不少,而是因为本罪相对专业,司法机关机关侦办难度相对比较大,同时能够上市募集资金的企业都是当地最好的企业,这些企业和政府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肯定都是当地纳税大户,基于地方保护或者其他原因,即使存在欺诈发行往往也不会被查处。实践中为了上市伪造财务报表、虚构销售业绩等造假现象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大量的股民和投资者投资后被牢牢套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次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及提高法定刑,已经意味着对该类犯罪要增加打击力度,此类犯罪将成为金融领域新的增长点,相关企业一定要提高警惕,预防此类刑事法律风险。

综上,本次修订不仅将发行文件范围扩大,而且对发行股票和债券种类增加,均体现了刑法保护的扩张性特性,体现刑法积极参与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态度。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一是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定刑提高,将之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订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是将之前限制罚金刑改为单处或并处罚金,将判处罚金的数额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是增加一档法定刑幅度,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是扩大犯罪主体,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亲自实施或者组织、指挥他人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则应该按照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和当前很多上市公司由个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具有直接关系,对于犯罪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必须予以严惩。

五是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单位”,要对其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按照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处罚。目的就是将深藏幕后的犯罪分子进行深挖,无论隐藏多深,只要操纵公司实施上述犯罪活动,不管控制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按照定罪处罚。该规定在打击犯罪的时候,就好像抽线剥茧一般,将深藏在幕后的犯罪层层层剥开,不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分子沾到任何便宜,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重要信息犯罪分子无所遁形。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通常理解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惩罚就是将深藏在幕后的犯罪分子进行打击。但在目前的公司的股权设计上,很多人都是找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设计,为了规避刑罚打击不是以自然人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且以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增加本款规定在司法上又会出现空白,也就无法将深藏在幕后组织者揭露出来予以打击。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世清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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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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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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