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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法律实务(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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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法律实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法律实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第七章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法律实务

第三节 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

一、传统模式项目移交管理

  (一)传统模式项目移交概述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传统运作模式是指在政府主导下,由投资方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并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取施工单位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建设,项目完工后交由投资方或第三方运营的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通常情况下,传统模式项目基础设施的移交,都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施工的组织管理单位(基建处)移交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施工的组织管理单位(基建处)再将向政府指定的运营、使用、养护管理单位等移交,实践中也存在施工单位直接向运营、使用、养护管理单位等移交的情况。如《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规定“天津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市容园林、交通港口、水务、市政公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城市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产权需要移交的,由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实践中,各地政府和各部门,针对不同基础设施项目规定的具体程序不尽相同,但主要的程序就是建设单位提出移交申请、相关单位组织现场踏勘和资料审核、举行会议签章同意移交、建设单位将工程实物、技术资料等移交接管单位。也有一些在实际工程主体建设完成、尚未正式移交时,因社会使用的客观需求提前投入运行的项目,需要增加“初步移交”环节,要求设施在提前投入使用前须经过初步移交,在初步移交完成后,由设施接管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巡查,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设施损坏等问题,若建设单位逾期未处理设施问题的,由接管单位暂行代为处理。例如《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一般程序: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移交申请(附相关资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维护管理单位召开会议,按程序办理维护管理移交手续。”以及相应出台的《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程序的通知》规定的长沙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详细移交程序为“(一)建设单位达到规定的移交条件,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移交申请(附竣工验收证书、路面厚度、平整度、压实度、弯沉检测、路面强度等检测资料和管道闭水试验、内窥报告);(二)市城市维护质量监督中心收到规划发展处转办的移交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发展处提出初审意见。对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由规划发展处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重新提出移交申请;(三)对于初审合格的市政基础设施,由规划发展处牵头组织市城管执法局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市交警支队、市路灯所、市排水事务中心和各区城管局、市政中心、环卫中心、园林中心、交警大队等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移交会议;(四)建设单位根据现场踏勘和移交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在各区维护管理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签章同意移交后,建设单位将《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及移交资料(见附件2、3、4)交规划发展处;(五)规划发展处拟定《会议纪要》,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文件和事务联审表》(以下简称《联审表》),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会签,报分管规划发展处的局领导签发《会议纪要》并在《移交表》上加盖局行政公章。”都是比较典型的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程序规定。

  当然实践中还存在也有些社会事业类项目的移交,由项目施工的组织管理单位(基建处)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产权证办理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及资料的移交手续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再分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就是一个典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政法、军产除外)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社会事业类项目和项目建设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及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产权证办理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及资料的移交手续。”

  而社会事业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的一般程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移交手续后对移交的房产进行统筹调配。例如《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会事业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的一般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附相关资料),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的资产使用单位签定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最后按办公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移交的房产进行统筹调配。”又如《北京化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将新建房屋的使用权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将房屋使用权分配给使用单位。”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

  (二)传统模式项目移交管理风险识别

  传统模式项目基础设施种类多、涉及诸多部门及单位,在这些设施的竣工移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管理责任不清、设施移交不及时、不符合要求、建管状态切换不灵敏、质量问题整改不充分的现象,带来相应风险。

  1. 移交项目不达标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过程,受各种原因所影响,可能会出现项目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竣工验收移交或是虽然移交但是无法正常使用,该部分已经在本章第一节详细介绍过了,在这里要特别提到的一点是,有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在主体建设完成、尚未正式移交时,因社会使用的客观需求提前投入运行的项目,像有些市政工程因为时间紧迫,往往验收、甚至分段或缺项验收后就要求投用,导致这些设施在移交给接管单位前的这段时间是处于使用状态的,它在使用状态下的管理单位就可能是建设单位。此外,我们知道移交的过程一般是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会将工程实物、竣工资料等移交建设单位,最后由建设单位再将工程实物和竣工资料等移交接管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建管分离的时间差,在项目正式移交管理单位前,项目的管理单位也是建设单位而建设单位。而建设单位往往是重视建设过程忽视运营管理过程的,就算重视可能也不是很专业,并且建设单位在项目移交前也不太可能争取到一笔专项的维护养护经费,导致一些设施可能还没有移交就出现质量问题或是其他病害问题。如果在移交前这些病害和质量问题处理不到位的话,接管单位接手后移交设施不符合使用要求,其日常运营和维护的难度就会大大加大。

  此外,除了质量不达标,还应该关注使用功能不能标的风险,其中特别注意的是有一些基础设施比如市政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隧道、城市地下管廊、城市雨污水收集等设施的管理与信息技术开始贯通。随着新基建对信息技术的运用,以后还将大量使用信息技术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这就需要市政工程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建成后能否与接管单位已有的信息技术系统兼容匹配,是否存在特殊要求。如果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建成后能否与接管单位已有的信息技术系统兼容匹配,在移交时也不对设施的信息技术系统兼容进行规范和试验,就可能出现交到管理单位的设施不能用、不好用,甚至再次改造,浪费资金的风险。

  2. 移交不及时或不完整的风险

  如前所述,传统模式基础设施项目的移交一般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会将工程实物、竣工资料等移交建设单位,最后由建设单位再将工程实物和竣工资料等移交接管单位。

  实践中,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存在无法竣工验收或移交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施工单位未能严格履行合约完成全部工程量导致存在漏项,比如绿化施工数量不足等、施工质量不达标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发回整改、项目建设完成后现场管理不善导致设施受损或被盗比如污水井盖被盗等、竣工资料准备不齐全不完整或丢失、接收单位拖延接收设施或是接收单位过于严格和谨慎等。当然,项目无法竣工验收和移交往往是多层原因叠加造成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多层原因叠加还会带来在发生上述问题的时候出现相互推脱责任,无法达成移交协议,进一步影响移交时间的风险。

  如果大量的基础设施建成后因未竣工移交而闲置,不仅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项目设施因为没有责任单位的管理出现损坏加快的情况,同样也会给建设单位带来不小的负担,基础设施的延迟使用也会降低公民的期待值,带来消极的政府负面影响[1]。

  (三)传统模式项目移交管理风险防控

  1. 建立制度化管理体系

  首先对于解决基础设施移交接管不规范的现象,最首要的就是建立制度化管理体系,就拿市政基础设施举例,各地政府应当积极出台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行为规制的规范性文件,因为从实际来看,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要么是上下隶属关系,要么是同级别不同部门关系,要么是业务指导关系,从政府层面有一个操作指引,就可以规范各级别各单位的行为。如前文提到多次的《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在办法中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条件、移交程序、移交监管和评价机制等进行规范,并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社会事业类项目、农林水利类项目、交通运输类项目、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等具体的类目,对性质不同的项目的移交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就会对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

  2. 提前介入项目维护管理

  如前文所说有些市政工程因为时间紧迫,往往验收、甚至分段或缺项验收后就要求投用,导致这些设施在移交给接管单位前的这段时间是处于使用状态的,但是却无人管理或者建设单位粗糙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地方政府或者相关市政接收管养单位可以研究提前介入项目管理的办法。建议凡是已竣工验收合格(或有明确限期开放交通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开放交通检查合格之日起)由接收管养单位介入日常管理养护和环卫工作,避免项目建成后无人管养,无人保洁,影响使用寿命和市容市貌[2]。

  3. 移交过程合理化

  针对接收单位拖延接收设施或是接收单位过于严格和谨慎,相互推诿害怕承担责任,导致哈无法达成移交协议,进一步影响移交时间的问题,建议在移交接管的程序启动上要顺畅,尽量不要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只要软件资料和硬件条件符合规定和其他硬性、特殊性要求可以符合就可以移交,否则时间拖的越久,开放的基础设施得不到及时维护病害和安全隐患就越多,移交不了的风险就会越高,最终陷入无限死循环,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公民不满等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二、PPP模式项目移交管理

  (一)PPP模式项目移交概述

  由于PPP模式在我国实践时间不长,目前我国多数PPP模式项目仍处于建设和运营阶段,并未走到移交程序,尚未有足量实践数据用来分析移交阶段的实际问题。关于PPP模式项目移交,财政部印发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规定项目移交通常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期满终止移交是指按照PPP项目合同,项目运营到期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前终止移交通常指的是PPP模式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营期间,由于某项事由导致PPP模式项目协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将项目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机构的情况[3]。

  而对于PPP模式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资产的条件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规定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我国现阶段绝大部分PPP项目在期满终止移交时均为无偿移交,这是因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通过在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运营PPP项目已经可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即使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无法通过这一方式盈利,政府方往往也会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方式保证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投资回报。

  PPP项目移交的基本原则根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规定为“项目公司必须确保项目符合政府回收项目的基本要求”,因为出于继续使用项目资产的目的,政府通常会要求社会资本移交的资产达到应有的良好状态,使资产剩余的使用寿命与初始设计相符。项目移交的范围通常包括项目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备、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项目实施相关人员、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等。

  1. PPP模式项目移交方式和内容

  根据移交对象的不同,期满终止移交实践中常用的两种移交方式为项目资产移交和项目公司股权移交,成都市人民政府2017年签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5号)明确约定,“项目合作期满,项目移交可以采取资产移交或股权移交的方式。项目实施机构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同样也是确认了项目合作期满,项目移交的资产移交和股权移交两种移交方式。

  (1)资产移交

  项目资产移交,是指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作期届满将具体PPP项目所涉及的资产无偿或者有偿转让给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的接收机构,项目公司的产权或者管理经营权转移至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的接收机构,而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本身的股权不发生变化的方式。从资产的类别角度划分,项目资产移交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移交和动产移交。

  根据具体PPP项目情况的不同,不动产移交的内容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其他定着物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动产权利登记簿上其他权利限制(如抵押权)的解除;基于对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其他定着物工程施工、修缮、添附或其他加工承揽活动而可能存在的加工承揽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解除或消灭;对不动产移交前有关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的结清,并移交相关缴纳凭证;已设立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保障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的移交。

  根据具体PPP项目情况的不同,动产移交的内容通常包括:依法应登记的特殊动产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动产权利限制(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解除;已取得动产的对价的结清,并移交相关支付凭证;对特殊动产移交前有关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的结清,并移交相关缴纳凭证;已取得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售后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的移交[4]。

  总体上而言,采用资产移交方式进行PPP项目移交,对政府方而言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之后取得资产的完整物权,社会资本方在建设运营阶段因投资建设而产生的债务,不会影响到政府对项目工程的物权,如果进行移交的不动产不存在权属瑕疵,能够顺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还可以快速获得项目产权,但同时因为涉及产权变更,所有实物进行交割的移交手续也是十分繁琐的。当然为了全面保障项目的后续运营,一般政府还是会要求项目公司及时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甚至要求将原有项目公司进行清算后注销,以彻底隔离原有项目公司可能引发的风险和债务纠纷。

  (2)股权移交

  股权移交,是指社会资本方通过将其拥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无偿或者有偿转让给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的受让方进行项目产权移交的方式,该种方式发生变化的是项目公司的股权,项目资产的产权或管理经营权并不发生变化,仍为项目公司所有。

  采用股权移交的方式时,一般按照股权转让程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户手续等即可完成项目产权移交,手续相对于资产移交方式较为简单,移交过程中也不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的缴纳问题,而仅涉及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税问题,但需要对项目公司所有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还需要对项目公司的整个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必要时可能还需要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5],此外股权移交方式还需考虑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的衔接,例如根据《国有资产法》规定的“资产评估”程序性规定,凡是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行为,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的程序来确定该转让股权的交易价格等。

  2. PPP模式项目移交程序

  《操作指南》中明确,PPP项目移交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和绩效评价,为确保项目移交的顺利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PPP项目合同中对项目移交程序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具体PPP项目情况的不同,项目移交可能会涉及以下程序:

  (1)成立项目移交机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规定通常情况下,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并规定了项目移交工作组的职责包括: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要求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对移交资产比较多、移交工作比较专业和复杂的PPP项目,除了需要成立项目移交工作组或移交委员会从总体上全面负责项目移交工作外,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PPP项目情况的不同,成立包括各专业在内的工作小组来具体负责项目移交中的相关事宜。

  (2)项目评估和性能测试

  在PPP项目移交前,通常需要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状况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进行测试。实践中,上述评估和测试工作通常由政府方委托的独立专家或者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组成的移交工作组负责。经评估和测试,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并要求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约定要求[6]。

  (3)资产交割

  在资产交割过程中,项目公司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向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的机构移交项目产权,包括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等。交割双方应配合完成权利变更登记等关于资产转移的法律手续,按约定缴纳移交中应缴纳的税费。

  (4)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至此,一个PPP项目的生命周期正式结束。

  (二)PPP模式项目移交管理风险识别

  1. 税费承担不清风险

  PPP项目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处理问题非常专业和复杂,目前国家并未出台专门的规定明确PPP项目在最终移交阶段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资产移交过程涉及产权过户是否缴纳相关税收问题、动产移交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及缴纳流转环节税问题、无偿移交接收方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项目公司的清算所得如何确定、项目发起人的初始投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确认为投资损失等一系列问题,在确定具体PPP项目移交税费的承担时如果对这些问题处理不清,就容易产生纠纷,或者相应成本损失等风险。

  2. 移交后无法正常运营风险

  在PPP项目长达10-30年的合作期内,存在着诸多政企双方不可预见的风险,如前所述我国现阶段绝大部分PPP项目在期满终止移交时均为无偿移交,基于此项目公司可能存在没有积极性和经济利益驱动来保证移交项目的性能和标准,这就有可能导致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交给政府的是一个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两层皮项目。

  虽然PPP项目合同通常都会约定项目移交时的性能、标准、资产完整程度等,但是由于我国实施PPP项目的经验并不丰富,目前我国多数PPP模式项目仍处于建设和运营阶段,并未走到移交程序,政府方很难在签署PPP项目合同时就能全面考虑到项目移交时和移交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而PPP项目移交前又是一直由项目公司在进行运营管理,关于项目的情况项目公司比政府更清楚,导致在项目移交阶段政府方和项目公司之间还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信息不对称及存在环境影响因素的情况下,项目公司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很可能采取降低维护水平、超额运转、减少日常维护费以及项目大修费用等行为,特别是在项目合作期限即将到期时,该风险系数会更加大,这就可能导致项目本身的性能和标准系数下降,在移交时勉强支撑运营,一旦移交给政府后往往很难持续运营或需要支付高额费用维护修理才能继续正常运营。

  3. 移交后技术垄断、原材料垄断风险

  移交过程还应当注意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在运营过程和移交过程中隐瞒自己在项目运营中采用的技术、原材料等情况,使项目必须依赖社会资本方独有的技术和独特的原材料才能正常运营,造成项目公司移交给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的接收机构后,仍然受到社会资本方的控制,项目在移交之后需要支付高昂的技术费用和原材料费用才能保证项目正常持续运营[7]。

  (三)PPP模式项目移交管理风险防控

  1. 委托税务专业人员,合理控制相应的税收风险

  鉴于针对PPP项目移交阶段的税务处理目前并无统一、明确的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的征收口径也大为不同,故PPP项目的参与主体应当事先了解项目开展地的有关税收政策,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因移交所产生相应税负的承担主体或者限额,从而合理控制相应的税收风险和成本[8]。在确定具体PPP项目移交税费的承担时,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最好能够委托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员提供税务处理上的专业服务。

  2. 引入有实力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在项目移交前引入有实力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使政府方全面了解待移交项目的真实情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可能给政府方带来的损失。项目达不到移交要求和标准的,政府方可以责令项目公司在移交开始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项目达到一个能持续良好运行的状态,防患于未然。

  3. 尽早成立移交委员会

  在项目的移交过程中,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应该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该尽早成立,以便政府方提前介入项目,尽早了解和熟悉项目真实情况,减少政府方的信息劣势,也便于在项目移交之后正常运营项目。移交委员会在介入过程中应该要特别注意项目公司是否存在技术垄断、原材料垄断等情况,以防止上述所提社会资本通过专利技术、独特的原材料等间接继续控制项目。

  4. 加强项目监管

  PPP项目履约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PPP项目合同签署后,政府方及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方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履约管理,PPP项目履约管理应当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PPP项目移交阶段产生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之前建设、运营阶段遗留下来的问题未能及时得到解决所致,比如项目公司运营阶段降低维护水平、超额运转、减少日常维护费用、项目大修补费用等行为就容易导致项目移交阶段的性能标准达不到要求。所以政府方应加强对项目公司实施PPP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而不能只重建设轻管理。[9]。

  通常,PPP项目移交都会约定过渡期这一方式,即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保障或维护项目在移交之后的一段时间里的正常运营,而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等国家,他们为保证合同到期前项目资产得到有效监管,是在合同到期前两年开始,在前一年、前六个月及到期时,均开展一次资产调查工作,所以我们也可以借鉴他们的做法,建立项目到期前每隔一段时间就对资产进行调查的监管制度。

附图一.jpg

(来源:微信公号“建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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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曹珊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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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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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律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基础设施业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房委秘书长暨建设工程论坛副主任,住建部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工程学士、法律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学位。同时拥有土建高级工程师、国家土建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项目分析师、IPMP国际工程高级(B)项目经理资格。

  曾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十年,负责大型施工项目的全面管理,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承办了一大批的非诉讼和诉讼案件,近年来对我国PPP模式投资建设的法律问题有深入地研究,在全国多地为PPP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对各种PPP项目的模式的转换及应用有特别的法律思路,其特别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参与编写出版了多部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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