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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主张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

免费 陈浩 时长/课时:20分钟/0.4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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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的裁判规则比较复杂,如果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不熟悉相关裁判规则,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关于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主张不当,如多主张了利息和违约金,则可能会导致其诉讼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白交,少主张了利息的起算日,则导致本应得到的工程款利息并未得到支持。因此,只有熟悉了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的裁判规则,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的主张才能有的放失。

一、工程款利息的法律性质

  关于工程款利息的法律性质,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违约责任。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89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鑫汇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泸州十建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关于该条中规定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法定孳息,而不是一种违约赔偿责任方式。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签订的《工程造价确认单》中约定“泸州十建不再追究此前鑫汇公司与上述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赔偿责任”,但泸州十建要求鑫汇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系主张工程欠款相应的法定孳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鑫汇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款利息属于欠付工程款的实际损失,虽然约定利率未超过年息2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这里的年息24%应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笔者注),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已超过当事人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调整的,法院可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利率予以调整。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中建七局四公司与宁港公司就案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约定,对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按照月息1.5%的利率计算,但上述欠付工程款利息仍为宁港公司因其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而赔偿中建七局四公司的实际损失。宁港公司原审中提出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已超过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利率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本案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第三种观点认为,工程款利息属于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于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问题。本案中,华冶集团既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又主张工程欠款违约金。但需要说明的是,万隆广场一直主张应由辽宁华冶公司与其结算并主张工程款,华冶集团作为本案原告主张工程欠款,主体不适格,万隆广场与华冶集团对工程款的结算是虚假的。有鉴于此,无论万隆广场对工程欠款违约金问题是否发表具体意见,均应依法审慎处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其功能以补偿为主。本案中华冶集团既主张欠款利息,又主张欠款违约金,虽有合同依据,但已明显超出补偿范围。工程欠款利息实质即属于要求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工程欠款违约金也应该属于主要要求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二、工程款利息约定无效时,利息约定是否有效

  工程款利息约定无效时,利息约定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效说认为,工程款利息约定虽然无效,但仍可以参照适用。1.周口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0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工程款利息。2.解厚安、安徽金得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28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得顺公司与解厚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中约定,如金得顺公司拖欠工程款须按当地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虽然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厚安可以请求参照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中应包含利息。二审判决根据金得顺公司与解厚安约定的利息标准判令金得顺公司支付利息,并无错误。

  无效说认为,工程款利息约定无效,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利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笔者注)执行。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吴道全主张应按四倍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至少应按1.3倍予以支持。其与丰都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因其不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无效。该合同中关于如发包方违约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每月计算利息支付给吴道全的约定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审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故自该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利息计算标准。

三、工程款利息标准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认定,自2019年8月20日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起算日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起算日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起算日为起诉之日。

  施工人有少量项目未完成且明知工程违反招投标规定的,主张从交付之日为起算日,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起诉之日为起算日。凉州区交通运输局、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695号)中一审法院认为,金程公司主张从交工之日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鉴于本案确有少量项目工程未完成,金程公司亦明知工程违反招投标规定,故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起算日约定不明,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起算日。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1年《补充协议书》约定“整体工程全部结算(需审计部分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款总价款的97%”,但对于何时完成工程结算并无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为2013年9月17日,至今已长达六年之久。原审基于鸿基公司长期拖欠工程价款对于新八集团有失公允,认定从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最后时间作为鸿基公司应给付新八集团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起算日为解除之日。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利息起算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施工合同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根据合同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无法恢复原状,东阳三建诉请支付工程款实质上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烟台经纬应自合同解除之日支付相应的结算和清理款项。东阳三建上诉主张自2015年5月1日为起算点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五、工程款违约金不能超过年息24%

  工程款违约金不能超过年息2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这里的年息24%应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笔者注)。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84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进度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月息2%,并根据应付款和已付款的时间、金额制作了分段计算违约金的明细表,进度款违约金共计50838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六、工程款违约金约定无效,工程款违约金的主张无依据

  工程款违约金约定无效,工程款违约金的主张无依据。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上所述,案涉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万隆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故上述合同及协议中关于支付逾期工程款违约金的约定亦应认定无效。华冶集团关于同时计算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大相径庭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恒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3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西一建认为恒平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补充,主要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同时兼顾一定的惩罚作用,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可以对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即以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而恒平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给广西一建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虽然广西一建一审起诉时主张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仍高于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等情况,确定恒平公司在利息损失的基础上上浮30%支付广西一建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足以弥补广西一建的利息损失,亦兼具一定的惩罚性质,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调整。前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已涵盖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广西一建要求恒平公司另行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但两项合计不能超过年息2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这里的年息24%应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笔者注)。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91号认为,工程款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但两项合计不能超过24%。

结 

  参考上述裁判规则,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时,需要考虑是否有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利息约定是否有效、约定的利息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否有利息起算日的约定、利息起算日的约定是否明确、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工程是否已经结算、工程是否有未完工项目、是否明知违反招投标规定、发包人是否长期拖欠工程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是否有工程款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违约金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等因素。只有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时,才能做到有的放失。

(来源:微信公号“海坛特哥”)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浩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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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浩
  • 文章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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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2012年起从事律师职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税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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