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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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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应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起某某诉饶某某、郭某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李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X年M月A日郭某某驾驶云 AXXXXX号小型轿车由某某乡沿R线往某某方向行驶,B时A分,当车辆行驶至B线M米处时,超越李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路边云ER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时与对向行驶的起某某驾驶的云EFXXXX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蹭,导致起某某受伤及云 AXXXXX号小型轿车、云 EF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结论为: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贵任,李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别于甲市中心医院住院D天,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B天,共计用去住院治疗费用S元。原告出院后,原告到S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其鉴定意见为:X级残、后期医疗费用 H元,误工期A日,护理期F日(实际H日),管养期F日。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郭某某驾驶云AM号小型轿车属于饶某所有,该车已经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以及其他商业保险。

  裁判观点

  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或财产,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贵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X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子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贵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郭某某驾驶云 AXXXXX号小型轿车属于饶某所有,该车已经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李某某的云ER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乙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因此,被告郭某某、被告甲保险公司,乙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被告乙公司辩称因李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中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AA000元,无责任的医疗费限额A00元,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A00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X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李某某虽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责任。郭某某驾驶云AXXXXX 号小型轿车属于饶某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X九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被告饶某无上述过错情形,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损失承担是交通事故处理的特殊规定;事故一方无责任时,保险人需要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是普通百姓心中盲区,学好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可以促进百姓合理维权。

  案件来源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云2327民初607号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温显俊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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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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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显俊,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云南颐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具有法律专业自学背景,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云南鑫振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于:法律顾问业务,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证据调查,犯毒,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培训、劳动用工培训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诉案件。

  联系人:温显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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