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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
2005年05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风神公司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自2005年05月16日至2006年05月16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05年05月至2005年10月期间,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之间发生4笔融资业务,双方签署了3份《人民币借款合同》以及1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由于宝硕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承兑汇票剩余票款,根据协议约定已形成本金为人民币2100万元的逾期贷款。
由于宝硕公司拒不偿还欠款,风神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中信银行遂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宝硕公司和风神公司偿付所欠贷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中信银行的诉讼请求;风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法院判决
本案涉及恶意骗保、主债务效力等问题,在此仅就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主债务效力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进行梳理。
本案中风神公司主张中信银行为宝硕公司开具的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保定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由宝硕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王海山和证券部部长赵长栓作为股东成立的,现任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宝硕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周山。因此,对于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普通货物仓储,且与宝硕股份互为关联的公司,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宝硕股份又一次向其开具高达3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加重了风神公司的保证责任。因此风神公司主张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最高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不因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发生的债务余额之增加而加重最高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的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中信银行为宝硕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便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之间的汇票承兑协议因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违反HC0413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第四条约定“……其申请的承兑汇票是以真实交易为基础,所签订的相关交易合同合法有效”,汇票承兑协议无效,中信银行仍有权对其因有效票据关系而进行的承兑所产生的债务,对宝硕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即对宝硕公司仍享有债权。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风神公司向中信银行承诺,对2005年5月16日至2006年5月16日期间中信银行向宝硕公司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7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该合同并未排除因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
03 律师提示
最高额保证是金融借款中常采用的保证方式,相比于一般的保证方式,最高额保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避免了担保频繁订立与解除的手续,在操作上更为便利。
此外,相比于一般的保证,最高额保证具有更强的独立性。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对于最高额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明确:“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因此,如采用一般保证,那么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仅能在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而如果采用最高额保证,则其中某项主债务的无效并不会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即使某一项主债务无效,对于最高债权额度内的借款或交易,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最高额保证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对于保证人来说,最高额保证则意味着保证人需要承担更重以及更具有不确定性的责任,对于保证人来说意味着更大的风险。因此,保证人如遇需提供最高额保证的情形,则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及借贷交易的审查需更加审慎。
来源:微信公众号“张凌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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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伙人、律所主任、法定代表人。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副监事长。拥有近二十年法律从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并购、破产、清算、重组法律服务;金融资本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益慈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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