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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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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 2010年1月18日,庹思伟与邓富军签订《代为持股协议》,主要内容:龙腾小贷公司系由庹思伟等众多投资者出资1亿元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于邓富军在金融主管部门批复后资金不能到位,经协商,在龙腾小贷公司设立时,由庹思伟出资股本金16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6%),并享有股东权益,邓富军退出实际股东身份,庹思伟所实际投入的股份由邓富军代为持有,并登记在邓富军名下。

2. 2011年5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代为持股协议》,主要内容:龙腾小贷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注册资本从1亿元增加至2亿元,庹思伟作为龙腾小贷公司的实际股东,在龙腾小贷公司本次增资扩股时,拟新增出资500万元。该500万元增资款到位后,加上原有的股本金1600万元,庹思伟实际持有的龙腾小贷公司的股份比例为10.5%。庹思伟实际持有的10.5%的股份均由邓富军代为持有,并登记在邓富军名下。

3. 2013年7月8日,刘进、李廷芳、李廷光与邓富军、张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13)成民保字第2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邓富军持有的龙腾小贷公司12%的股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终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邓富军、张燕萍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刘进、李廷芳、李廷光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成执字第1328号。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成执字第l328-1号执行裁定:续冻邓富军所有的龙腾小贷公司12%的股份至2018年7月6日。

4. 后庹思伟对一审法院(2014)成执字第l328号执行案件中冻结邓富军所有的龙腾小贷公司l0.5%的股份提出异议,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成执异字第2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庹思伟的异议。

5. 庹思伟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基于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未认定庹思伟是案涉股份的实际权益人予以更正。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因此驳回庹思伟的上诉。庹思伟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以庹思伟对案涉股权的享有不足以排斥强制执行为由,驳回庹思伟的再审申请。

二、案件分析

最高法认为再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庹思伟对案涉股份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对庹思伟就案涉股份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评判,实际上涉及的是对作为案涉股权的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益与作为隐名股东的庹思伟的民事权益在案涉强制执行程序中何者更应优先保护的问题。

1.《代持股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从内部关系上看,《代持股协议》实际上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代持股协议》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从外部关系上看,当名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时,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应作为责任财产。

2.对实际出资人利益的保护应劣后于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首先,商事领域的外观主义原则强调法定事项经登记后,即产生公信力,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赖而实施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第三人亦应受到法律优先的保护;其次,就本案而言申请执行人系基于对名义股东总体财产能力的衡量后与之进行交易,其中自然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股权,因此申请执行人对案涉股权具有信赖利益。

三、律师说法

《代持股协议》系为便利实际出资人,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自行创立的持股关系,这样的持股关系显然背离了公司登记制度。《代持股协议》将导致股东身份的分离,即存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情形,在给隐名股东带来便利的同时,无形中增加了第三人为核实股权权属的成本以及承担了不应有的交易风险,与促进交易迅捷、维护交易安全的商法原则相悖,不应被鼓励。就本案而言,如最高法出于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排除强制执行,无异于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代持股”的方式逃避监管、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对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劣后于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更有利于实现商法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迅捷的价值。

四、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微信公众号“张凌霄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凌霄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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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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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伙人、律所主任、法定代表人。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副监事长。拥有近二十年法律从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并购、破产、清算、重组法律服务;金融资本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益慈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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