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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因疫情导致停业,承租人解除合同,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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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冠肺炎(NCP)攻坚战进入纵深的当下,各行各业均遭受经济上的重大影响。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通力协作,各尽所能,共克时艰。

  近几日,人大常委会、各级法院纷纷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逾期或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界人士也积极撰文普及不可抗力的法律知识。

  这样一来,大家似乎吃了定心丸,放心大胆地躺在“不可抗力”的屋檐下睡其呼呼大觉了。事实上,不可抗力真的有那么美吗?比《爱情公寓》里的“补充条款”还厉害吗?当然不是。

  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十七年前,蔓延在祖国大地上的“非典”也曾给市场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带来类似于今日的挑战,造成一些民营企业轰然倒地。其中,就有这样一宗案件,承租人因为疫情影响,解除租赁合同,结果房东索赔违约金。官司从2003年打到2014年,争讼逾十年,最终法院仍判决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1]

  尽管疫情本身构成不可抗力,若铺垫准备不充分、操作运用不妥当,仍然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希望这宗案件可以给大家敲响警钟。

  2002年10月25日,正典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租赁酒店协议书》。协议约定:

  正典公司承租鹏程公司座落在大连市西岗区拥警街4号大连鹏程假日大酒店;正典公司自主经营;年租金100万元,其中80万元付现金,另20万元鹏程公司在该酒店餐饮、住宿消费抵顶;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2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正典公司需交付10万元保证金;正典公司若提前终止承租,需承担50万元赔偿责任……

  协议签订后,正典公司给付鹏程公司租金50万元,保证金10万元。正典公司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经营酒店名称为大连市西岗区阿六蛇城酒店,并办理了经营野生动物的许可证。

  2003年5月12日,大连市林业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文通知,暂停一切出售、收购、猎捕野生动物的活动。2003年5月末,正典公司因非典停止经营。

  2003年6月5日,鹏程公司在大连日报上刊登出售该酒店的广告。2003年6月7日,双方进行了财务及酒店物品的交接。正典公司经营期间,鹏程公司在正典公司经营的酒店内消费欠款58018元。鹏程公司在正典公司经营期间为正典公司垫付电话费1097.11元、煤气费12490元。

  正典公司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鹏程公司返还保证金等,而鹏程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正典公司承担违约金50万元。

  因“非典”疫情而停业,作为承租方的正典公司,无奈解除租赁合同,究竟应否承担50万元违约责任呢?

附图一.jpg

  一审判决后,正典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大连中院)上诉,大连中院裁定由西岗法院重审。西岗法院经过一审、重审后认为正典公司应该赔偿违约金50万。理由是:

  正典公司在经营期间,以“非典”原因,大连市林业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为由停止经营。正典公司提出其与鹏程公司口头协商并经鹏程公司同意解除了双方的合同,鹏程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正典公司以双方派人对有关物品进行交接,鹏程公司在报纸刊登出售酒店广告的行为为据,支持其主张,但正典公司对双方派人进行物品交接一节,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鹏程公司派人与其进行交接的事实。

  鹏程公司提出其是在正典公司撤出酒店后,为避免酒店设施和物品丢失损坏,对其酒店物品进行了清点。正典公司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其解除合同已经鹏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鹏程公司刊登出售酒店广告的行为来推断鹏程公司同意其解除合同,仅以此推断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鹏程公司在正典公司撤出酒店后接收酒店,对物品进行清点及刊登出售广告的行为,是其采取的避免损失扩大的积极行为,上述行为,并不能作为鹏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据。

  为此,正典公司提出其解除合同经鹏程公司同意的主张不成立,正典公司应对其单方终止合同履行,解除合同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判决正典公司支付鹏程公司违约金50万元。

附图二.jpg

  正典公司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大连中院认为正典公司没有违约。理由是:

  关于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问题,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典公司因非典原因于2003年5月停止营业,正典公司称其已口头告知鹏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虽然正典公司未提出证据证实其已通知鹏程公司解除合同,但同年6月5日,鹏程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出售该酒店的广告,6月7日双方交接物品,鹏程公司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同意正典公司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了租赁合同,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不存在违约。关于正典公司未按约交付2003年4月应交付的30万元租金,并停止经营,是否证明其已终止合同的问题,因双方未约定正典公司延期交付租金即表明其终止合同,该行为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故从法定和约定,正典公司延期交付租金的行为均不表明其已单方终止合同。另双方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的使用权,正典公司如何使用房屋,是否经营,是其自己的事情,与租赁合同的履行无关。

  原审认定正典公司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50万元不当,相关判决条款应予撤销。

附图三.jpg  

  鹏程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辽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辽宁高院指令大连中院再审。由于送达问题,大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诉讼。鹏程公司再次提出再审申请,辽宁高院指令大连中院再审。大连中院再审后,仍然认为正典公司没有违约。理由是:

  正典公司虽然在诉讼中主张过“因非典的不可抗力而要求终止合同”,但原审判决对此并没有予以认定。

  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原审判决是在综合以下事实基础上,即正典公司因非典原因于2003年5月末停止营业,鹏程公司于2003年6月5日在报纸上刊登出售酒店的广告,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6月7日进行了租赁物品的交接,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租赁合同。因此,原审判决并非仅根据鹏程公司刊登出售酒店广告的事实而认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了租赁合同。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即双方当事人在《酒店退租物品交接单》上签字及鹏程公司在申请再审时自认“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进一步证明双方当事人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租赁合同。由于是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所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均不存在违约问题。

附图四.jpg

  鹏程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辽宁高院提出抗诉。辽宁高院提审本案后认为正典公司违约,酌定赔偿15万元。理由是:

  关于鹏程公司与正典公司之间合同的解除是否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酒店协议书》第一、四条的规定,正典公司承租的系大连鹏程假日大酒店(简称假日大酒店)全部,租赁期间,作为增项增加的蛇餐馆经营项目。协议签订后,正典公司注册成立了大连市西岗区阿六蛇城酒店,并办理了《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假日大酒店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客房等,正典公司承租后,实际经营项目亦包括以上两部分。

  大连市林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紧急通知,仅是停止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只是正典公司的餐饮部分,客房经营仍可正常进行。此外,经调阅大连市西岗区阿六蛇城酒店的工商档案,其经营范围为“中餐加工零售;烟、酒、饮料零售”,并非专门从事野生动物的餐饮经营,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停止,只是对其餐饮经营造成部分影响而不是全部,大连市西岗区阿六蛇城酒店还可以正常经营与野生动物无关的其它中餐。

  由此可见,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关于正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解除合同问题。

  双方签订的《租赁酒店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第一年租金,乙方(正典公司)在签约当日需一次支付给甲方(鹏程公司)伍拾万元,剩余叁拾万元半年内一次支付”,双方的租赁起始时间为2002年12月1日,按照该时间节点计算剩余租金支付期间,正典公司应于2003年5月末止支付完毕剩余30万元租金,但其并未给付,违反了合同约定。且2003年5月末前,正典公司已实际停止了所租赁的假日大酒店的全部经营活动。《租赁酒店协议书》第九条规定,“双方任何一方违背了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均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正典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该协议第三条还规定,“乙方(正典公司)若提前终止承租,需承担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责任赔付甲方(鹏程公司),”但正典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毕竟与“非典”疫情的发生所导致的部分经营活动不能完全正常进行有一定的关系,且其自身也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违约金的数额应适当减少给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150000元为宜。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正典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啊,那可如何是好?

  在这宗案件里,正典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2年10月25日。当时,“非典”尚未出现首例确诊病例,正典公司确实无法预见自己的店面会遭遇停业、合同会面临难以履行的毁灭性后果。然而,法院还是判定正典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约,不能援引不可抗力规定而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看上去像花儿一样迷人,原来也是浑身带刺。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究竟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呢?具体应当如何操作呢?不可抗力的援引,是否真的能免除全部责任呢?且听下回分解。

参考文献: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

(来源:微信公号“东窗律疏”)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魏凡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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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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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名魏思年,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于劳动法,热衷于民商事诉讼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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