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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疫情是供应商免除违约责任的“尚方宝剑”吗?

免费 马正红 时长/课时:6分钟/0.14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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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资质证书;评标委员会;评审纪律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某市医院的委托,对医疗设备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87万元。投标截止时间前,共有4家供应商送达投标文件。经评审,报价最低的A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货商。该医院和A公司及时签订了政府采购供货合同,合同约定2022年3月19日前完成设备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合同里还约定了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形。临近交货期,医院多次催促供应商A公司尽快供货,但A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每次都答应说快了快了,但截至该市因新冠疫情来势汹汹被迫实行城市封控前也无法交货。最近,A公司以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供货和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双方解除合同,并免除其全部违约责任。医院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A公司继续供货并承担违约损失。

  问题引出

  A公司迟延履行后发生新冠疫情,能随意解除合同并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吗?

  专家点评

  《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为: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偶发性,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另一种是社会异常行为,如战争、疫情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一般来说,由于新冠疫情属于社会性突发事件,当下各级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属于政府行为,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没有争议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要求免除责任的一方有通知义务、止损义务和证明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疫情等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通俗地说,就是一种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疫情等不可抗力虽可以免责,但不是所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金牌”。并非只要发生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则同一时期的合同就可以随意解除,需要综合分析和判断,也就是说对于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则要结合具体个案,不能滥用,不能随意成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金牌”。对于本案例,A公司和医院在疫情发生前签订合同后,A公司没有按合同要求进度及时供货,在合同已经违约后才发生了疫情,这种情况仍然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而且,疫情等不可抗力发生后一般免除的是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不能随意就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造成迟延履行,如疫情封控期结束后,债务人依然要不迟延地将货物继续送达。也就是说,供货方只是不用赔偿迟延损害,但还是要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在本案例中,A公司在发生不可抗力前已经违约,是不能免责的。医院如果要求A公司继续供货,A公司还必须供货并赔偿延期的损失,除非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医院认为履行已经没有必要。本案例中医院并不同意解除合同,明确要求A公司继续供货并承担违约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合同里约定了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形,但这并不代表违约方就拥有了逃避其违约责任的“尚方宝剑”,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所有合同违约的借口,实际上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一步讲,疫情等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并非绝对的免责事由。以下两种情况是无法免责的:(一)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比如疫情暴发前供货方已经违约没有按时供货,这种情况下不能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免责;(二)疫情暴发后签订合同,又以疫情暴发主张合同不能履行的,也不能免责。

  因此,疫情等不可抗力,不应成为解释违约的“万能理由”,我们不宜机械的将疫情等不可抗力作为所有违约抗辩的合理抗辩事由,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形,辩证的、动态地去考量。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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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马正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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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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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擅长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的流程和法规,精通招投标法律事务和该类案件的处理。曾在同济大学任教和知名房地产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期间通过司法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多年。后来又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完成了一系列重大招标采购项目。工作之余,注意不断阅读有关采购法律方面的书籍,充实自我,还善于总结自己的各种采购经验,将平凡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写成精彩的案例分析,已有400余篇专业文章散见于《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招投标杂志》《政府采购信息报》等政府采购专业媒体,为业内同行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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