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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认为: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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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上述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文中,指出:“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仅限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对于不在该条适用范围的父母部分出资情形,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精神,该部分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事先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但是,《民事审判与参考》54辑“民事审判信箱”就“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答复:”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是而非离婚时的“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赠与更为合理。对父母部分出资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后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执笔的以“最高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发表的《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其中第四部分“当前离婚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及相关建议”,就”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处理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亟需予以明确”的问题,提出:第一种意见: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处理第二种意见;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不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可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分割时该部分出资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的财产,但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文章认为,从更加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考虑,我们倾向于按照第一种意见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是作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

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基本是按照“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处理。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就“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性质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针对“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的问题,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为了规避这种作为对子女共同赠与认定,部分父母以借款名义起诉,要求离婚的子女夫妻偿还,而部分法院认为在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赠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借款,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偿还,引起更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于本问题,认为: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本条(注: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微信公众号“快马一脚”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徐健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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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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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处理公司、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江苏省百名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成团,江苏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律师协会金融保险证券专业入库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师资库成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无锡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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