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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题讲座时PPT讲稿的简化版,在点睛网的平台上已经发布了《从三个角度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一:概念和背景》、《从三个角度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从三个角度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从三个角度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是第五部分,主要是总结了三句话作为今天培训的结语,供大家参考,同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大家好!
通过以上的讲解,我们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都解读了一遍,下来该讲结语了,我概括了三句话作为今天培训的结语。
第一句话:教科书式的行政执法
“教科书式的行政执法”成为一种现象、成为全民热点,成功引起央媒全面关注,应该是在2018年5月上海警察奉献的一次行政执法视频在网络上传开以后的事。当然,在此之前已经存在很多经典的执法过程或者说是教科书的行政执法,只是此前没有如此引起重视。
在百度上输入“教科书式的行政执法”,显示搜索结果423万余条,为什么关注量这么大,搜索结果这么多?说明什么?我觉得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行政执法是老百姓与政府机关打交道最多的领域;二是行政执法与我们接触最密切、最直接、也是发生矛盾纠纷最多的领域。
行政执法类型多,典型的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还有很多不典型的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等,行政执法主体涉及我们听课的各单位、各部门,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更是庞大,有数据表明,我国将近80%的法律法规都需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体现和适用,还有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参照或采用,行政执法结果或者说文书也体现在多个方面,这些特点就要求我们行政执法要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如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或者说如何能够做到所谓的“教科书式的行政执法”呢?
答案很简单,就是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来落实,换句话说,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操作的行政执法过程那就是教科书式的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带上了“紧箍”,促进行政执法不断“转型升级”,将行政执法权力真正“晒在阳光下”,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上了“保险”,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让监督之门“敞得开”,让法律底线“守得住”。
我们相信,有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更多的“教科书式执法”将会出现在我们的身边。这也是国家出台这个要求的初衷,也是我们举办专题培训的最终目的,也希望并祝愿在座的各位这次培训回去以后的行政执法都有可能成为“教科书的行政执法”。
第二句话: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前一句针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后一句则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现已成为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
2014年2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政府管得过多,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还容易滋生腐败。政府要公布审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实际上这也是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探索。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本来是一句法律谚语,从总理之口得到确认,这既是对民意的尊重,更彰显了对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
如果不能真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那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然而,要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地,摆在面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去规范、约束、监督行政立法,因为行政立法实际上是政府为自己授权。目前各单位对这个问题认识仍然还有不足,尤其是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有越位、越权、越格的现象发生,同时,有些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三统一”制度落实走形式,还有文件印发以后补程序的现象。希望大家这次培训回去以后,结合自己单位的权责清单重点做好两件事,一是再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规范要求按程序制定,尤其是必须要经过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不能随意给自己单位增加权力;二是仔细梳理权责清单,对照一下自己单位、部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到底有无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授权的事,我们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不能任意作为的!
与此对应的还有一句话,法定职责必须为。我们一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可能有些极个别的单位或个人就想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应该管的事我们就不去管了,这也是不行的。我们现在正在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绝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都划转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了,有些单位就以“谁审批、谁监管”来推卸监管责任,说审批是县行政服务局审批的,那监管工作也应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来做。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他们就是忘了“法定职责必须为”这句话,“谁主管、谁监管”更是必然要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承担的是事前审批,主管单位主要应该承担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如果监管环节出了问题,不会找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责任,更多地会找主管部门的责任。
这样,我们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两句话的要求落实到行政机关以后,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辩证的,互为一体两面的关系,也才是我们现在着力打造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句话: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
对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而言,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分别是实体公正优先,程序公正优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兼顾并重。实体公正优先,即首先关注案件处理的结果是否公正,具体指公正的法律得以实现,该得到赔偿的人得到赔偿、该遭受处罚的人遭受处罚。然而,不顾手段,盲目追求结果的正确,可能适得其反。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中,程序公正,程序独立价值得到大力倡导。我们强调“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公正。因为程序是否公正,包括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程序公正较之实体公正的一个最大的优点是它的可把握性,只要行政执法运行正常,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实体公正得到实现,也就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因单纯追求实体公正而出现的无序或混乱状态。
行政程序的公正是行政结果公正的必要前提和保证,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或作出行政行为,在过程上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即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形式,履行一定的手续,遵循一定的步骤和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
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也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要求大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一定要按照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法制审核制度来办理,确保程序公正,从而保证实体公正。
最后,希望并祝愿大家今后行政执法都有法律授权,行政执法程序和实体都公正,行政执法都成为教科书式执法,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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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岚皋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微信号:wx342635686
先后在十余个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或任负责人,对行政工作和企业运营熟悉、多年从事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现专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从事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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