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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公司授权代表接受工程款对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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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介绍消防工程公司授权代表接受工程款对公司发生效力的裁判规则,探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授权代表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关案例

  1、2013年4月18日,恒基公司委托牛明金作为全权代表,参加华盛公司开发的邹平新悦家园项目消防系统工程的投标活动。2013年6月29日,双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恒基公司承揽邹平新悦家园项目7、8、9、10、11、12、13号商住楼及酒店、商场、地下车库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合同总价款780万元;工程工期3个月,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恒基公司逾期交工,按每日5万元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加盖恒基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牛明金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付款情况:华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向牛明金支付45万元;抵顶两辆轿车折价178万元,车辆过户至牛明金名下;代付材料款31273元;共计2261273元。

  2、恒基公司逾期交工,华盛公司起诉至法院。华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返还材料款31273元、返还已超付工程款293万元、支付违约金780万元并支付鉴定费用99800元。

  3、经华盛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滨州中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新悦家园项目消防系统工程鉴定造价值为439.5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恒基公司对其委托牛明金进行投标的事实予以确认,故本案的合同的主体应认定为恒基公司。本案《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恒基公司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为439.53万元,华盛公司已付工程款2261273元,恒基公司应向华盛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恒基公司应支付鉴定费49900元,上述各项折抵后,华盛公司尚未足额付清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邹平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4、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恒基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恒基公司申请再审称(部分),(二)、二审判决认定“华盛公司已支付恒基公司工程款2261273元”,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恒基公司从未授权牛明金代为收取工程款,牛明金没有代收工程款的权利,华盛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2.华盛公司主张的抵债车辆登记在牛明金名下,且抵债车辆价值明显高估,一、二审判决认为车辆抵顶工程款178万元错误。3.关于31273元材料费的问题,牛明金的签字不能代表恒基公司收取该工程款。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观点

  关于已付工程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案涉《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加盖恒基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牛明金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结合恒基公司授权牛明金作为全权代表参加案涉工程招投标的事实,华盛公司有理由相信牛明金有权代表恒基公司履行案涉《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恒基公司主张其并未授权牛明金收取工程款,华盛公司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于法无据。恒基公司主张抵债车辆实际价值低于牛明金出具收据确认的抵债价格,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分析提示

  本案涉及施工单位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接受工程款有效性的争议,法院认定施工单位授权代表接受工程款有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授权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都是公司的代表人,项目经理、授权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对外行为,经施工企业的特别授权,或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对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实务中,项目经理、授权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即使越权,一般也构成表见代理。项目经理、授权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接受工程款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之一。因此,如果发包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授权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有代理权,则项目经理、授权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接受工程款(包括接受以物抵债)的行为对承包人发生法律效力。笔者提示,承包人应当对项目经理、授权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对签订补充合同、接受工程款、借款等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授权不明形成表见代理而最终使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来源:《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359号]

(来源:微信公号“火灾与消防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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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冯浩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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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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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税务师,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四川省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曾在公安消防部门工作20余年,先后担任过四川省泸州市消防支队法制科长、政治处主任,四川省消防总队干部处长,四川省达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委员、党委书记等职,武警上校警衔。冯浩律师曾获公安部优秀现役干部工作者等数项表彰奖励。先后在《中国公共安全》、《中国消防》、《四川律师》等刊物、网站发表涉及相关法律和本专业论文、政论、散文等上百篇,并获行业一、二、三等奖。冯浩律师在职期间取得公安部消防局火灾调查岗位资格,并参与多起火灾调,具有较为丰富的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专业知识。转业后从事专职律师,并以专业技能专注火灾与消防法律服务细分领域,担任了多个消防支(大)队法律顾问。冯浩律师团队以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复合性专业知识结构(法律+财税+金融+消防等专业知识)深度耕耘公司法务(含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税务筹划、税务法律、企业顾问)、金融证券、建设工程和刑事辩护业务。其中,尤其以火灾与消防法务为细分专长,为全国各地客户提供火灾事故纠纷处理、消防工程纠纷解决、涉消防案件代理、消防咨询等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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