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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没有想到,自己的一份追债判决书,在2013年被最高法列为第15号指导案例。
此份判决,也给无数债权人些许有益启发:在何种情况下,债务人公司没钱了,可以把关联公司或者股东拉进来一起还债。
然而,当年追债过程确实困难重重。
(注:以下故事的过程及律师思路系作者根据法院判决,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推导而出。)
那是2008年的一天,徐工集团办公室外面稀疏地下着小雨。
法务专员小张急匆匆跑进了法务总监办公室。
“刘总,律师查了下,说成都川交工贸公司目前账上没钱,也欠其他供应商很多钱。”
“哎!看来这笔1000万的账,收起来又困难了。”刘总叹着气,用沉重的语气说到。
这似乎是中国债权人追债时候的共同难点,债务人账上没钱,又没有其他债权。即便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也只是拿一个心理安慰而已,执行不了。头痛!
“交给律师处理吧,我们全力配合。”刘总无奈地对小张说,面对这案子,他已经好几天睡不好觉,如果这钱要不回来,今年的KPI要难看了。
小张于是把案件所有材料都交给了X律师,X律师是处理公司纠纷诉讼的知名律师。拿到案件材料后,X律师是如何寻找解决思路的呢?
律师思路一:股东出资角度
X律师在电话中跟小张说,我们查了下,债务人公司股东出资都到位了,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角度,没有可以打的空间了。股东正常情况下,也只是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此方法out。
律师思路二:代位权、撤销权
“张经理,债务人公司有没有对外享有的其他债权?或者是曾经无偿赠与、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过资产?”律师对小张说。他试图利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或者撤销权,来帮助他的委托人。代位权简单讲,就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还钱;撤销权,即债务人为了逃债,想了下三滥手段,而债权人可以起诉撤销该行为。
“X律师,经查询,川交工贸公司没有其他债权了,也没查到无偿赠与或低价转让情况。”
此方法out。
律师思路三:法人人格否认
挂了电话后,X律师研究了徐工集团与川交工贸公司全部往来材料。
发现2005年8月,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公司出具了这样一份《说明》,写到:因川交机械公司业务扩张而注册了另两个公司,要求所有债权债务、销售量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2006年川交工贸、瑞路公司又申请,将2006年度的业绩、账务均计算至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这三家公司关系不简单呀,有财务混同嫌疑!”X律师想到。
于是X律师安排团队律师,把这三家公司的资料从头到尾google了下来。那一年google还能用。
X律师是想通过人格混同,对这几家公司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让他们连带承担欠款责任。
X律师心想,最好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2008年时候,只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况(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并没有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的先例(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所以他们将检索重点放在了股权结构、是否有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和财务混同上了。
结合小张已经给律师的材料,他们的检索结果如下。
一、股权情况。
1、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目前(2008)年股东为王某礼、倪某。
2、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成立于2005年,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某蓉(张某蓉为王某礼妻子,持股90%)、吴某(持股10%)。
3、四川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某礼、倪某。
二、人员混同。
1、三公司总经理均为王某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某,出纳会计均为卢某,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某。
2、过某利既是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又是川交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
3、吴某既是川交工贸法定代表人,又是川交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
4、免去过某利川交工贸副总的决定是由川交机械做出。
三、业务混同。
1、三公司营业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部分内容完全一致。
2、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在某招聘网站上共同招工,所留的电话、传真号码等完全一致;这俩公司招聘信息中,大量包括了川交机械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企业精神等;部分川交工贸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公司简介部分完全是对瑞路公司的介绍。
X律师看了,很满意。他吩咐团队律师,赶紧把招聘网站上的内容,找个公证处进行公证,防止证据被删、丢失。
“张经理,你看看能否联系上这几家公司的客户,看看他们能否提供些有用的信息?例如签署的合同样本,盖章中是否有混同、乱用的情况?”
X律师知道,法人人格否认的案子不好打呀。必须将证据找全,他尝试跟债务人的下游客户联系,获得一些有用证据。
“听销售部同事讲,川交工贸公司下游几家客户,他们比较熟悉,我们碰碰运气吧。”小张回答到。
几天后,小张没有让人失望。又发现:
四、业务混同。
川交工贸、川交机械和瑞路公司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经销协议》模板;
五、财务混同。
川交工贸公司向其客户开具收据中,有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有的加盖瑞路公司财务专用章;而且三公司收款账户也存在共用情况。
过了两天,在律所与徐工集团案件讨论会议上,X律师说到:
“从我们找到的证据来看。
A.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路走不通,因为股东出资已经全部到位了。
B. 川交工贸公司对外没有其他债权了,也没查到无偿赠与或低价转让情况。所以也无法通过合同法的代位权制度或者撤销权制度主张权益了。
C.法人人格否认。
通过合同法制度,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方法看起来是很困难的了。那我们来看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情况下,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承担公司连带责任的制度。
但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之前的法人人格否认后,都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本案证据中,我们并没有什么能证明股东和公司之间财务混同的情况,我们有的只是同一个股东控制的三家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人员和业务的混同。这三点的混同,构成了人格混同,使各个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独立财产。
我们可以通过类推适用公司法20条第3款的方法,达到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让此三家公司连带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必须要说明一点,此种类推适用,并没有什么先例,存在失败的可能性。但是进行全部的请求权基础检索后,对我们最有利的可能只是这条路了,所以也需要公司的支持和认同。”
“感谢X律师,通过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看来我们的欠款肯定是比较难要回了,你的思路很好,就这么办吧”。刘总微笑着,满意地说到。
诉讼思路得到公司的认同,X律师也就放手去起诉了。
1年多后,阳光明媚的一天,小张稳步走进刘总办公室,把判决书放到了刘总桌上,他们赢了。
最后,1000万成功到账。
2020年,本来不太景气的经济环境,遇到了新冠疫情更是雪上加霜。
作者试图通过将司法案例故事化,更多通过公司法中的制度为大家讲解债权人是如何维护权益的,为债权人提供可以参考的办法。故事中有部分细节是为便于理解而虚构,望知晓。
如果您也想通过公司法中的各种制度,寻找一种解决纠纷路径,欢迎联系交流。
来源:微信公众号“公司纠纷那些事”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原北京市检察系统检察官,现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致力于公司纠纷诉讼、刑事领域。服务过的客户包括华融国际(中国企业500强)、台湾文晔(台湾上市公司)、美瑞琪(美国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国企)、九立供应链公司(中国进出口200强)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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