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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悬在一人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免费 张天昌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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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股东负有按章程缴付出资的义务,如果股东违反该义务,而公司又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只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即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多见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名股东的公司,在工商登记企业类型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实际案件中,法院如何适用该条规定呢?

  案例1: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炳华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新民终355号

  马炳华是否应当对新龙河房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马炳华是新龙河房产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人公司天然存在人员混同情况,一人公司的股东意志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人公司的意志,更容易发生财产混同与业务混同的情形,导致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并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马炳华提供的新龙河房产公司的审计报告反映,其个人为公司垫付土地出让金2671501元,说明马炳华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现象。因此,马炳华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原判决判令马炳华应就新龙河房产公司的债务向中兴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2: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与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潘鸿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206民初729号

  被告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系被告潘鸿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潘鸿作为被告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为防止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增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潘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类似案例有:(2016)鄂0111民初838号、(2016)赣07民终1286号、(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650号、(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104号、(2017)沪01民终1343号、(2017)豫1103民初2045号案、(2016)吉04民终668号等。

  案例3:张静煜与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857号

  本院认为,法律为解决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举证困难的情况特别在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符合公司法总则中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静煜未举证证明德邦物流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存在抽逃出资、转移财产、资不抵债等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未能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其主张德邦物流公司对深圳德邦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从已有案例来看,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857号案要求债权人需初步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外,均径行推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从而要求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未能证明,则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债务承担方面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不得不防。稍有不慎,股东的钱袋则极可能被掏空。那么,当发生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亡羊补牢,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呢?

  (来源:微信公号“律言微启”)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天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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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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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公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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