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仅签订格式转让申请及过户协议,未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不可直接确认成立合同关系

免费 张涛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4,454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关键词】

过户服务 转让申请 过户协议 格式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要点提示】

本案中,各方先后三次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转让申请》《过户协议》,但均是为过户服务所订立的格式合同,实际并未就涉案房屋的买卖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认定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某(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告:安某1(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第三人:安某2

【案情简介】

安某1是程某的舅舅,安某2是程某的母亲。

1999年3月13日安某2以136295元的价格与某公司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买了涉案屋。2003年11月5日,安某2了了涉案房屋的房产(为北京某村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

2005年为协助安某1在北京落户安某2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安某1名下。2005年9月7日,安某2与安某1签订《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载明安某2以13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安某1。同日,某中心向安某1放了涉案房屋的房产。安某1及其妻汤某2、其子汤某1的口于2006年8月14日至涉案房屋,于2007年3月25日迁出涉案房屋。

2007年4月16日,安某1与安某2签订《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载明安某1以13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安某2。同日,某中心向安某2放了涉案房屋的房产。后某中心将其于2007年4月16日向安某2发放的涉案房屋房产证作废,并向程某放了涉案房屋的房产

2009年11月6日,程某与安某1签订《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载明程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安某1,但转让价格一栏为空白,合同中,有程某和安某1“在签订本过户协议的同时,已经将上述房产各项交易事宜自愿办理妥当,即房产和支付购置金已钱物两清,不存在任何的质疑和纠纷”的内容。同日,某中心向安某1放了涉案房屋的房产

安某2与安某1于2005年9月7日签订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安某1与安某2于2007年4月16日签订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以及程某与安某1于2009年11月6日签订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均为过户服务提供方出具的格式合同,除过户手续费数额约定外,其他格式条款均一致。

程某向法院诉请:1.确认其与安某1达成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无效;2.安某1返还涉案房屋。

【法院判决】

【一审】

一、确认程某与安某1就涉案房屋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二、安某1将涉案房屋腾退给程某。

三、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再审】

后文揭秘...

  【案件解析】

仅为办理过户服务签订房屋转让申请过户协议,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可直接确认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程某与安某1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安某1主张:其与程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且其向程某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价格为15万元,分三次支付给安某2,第一笔是2006年支付5万元现金,第二笔是2009年10月支付6万元现金,第三笔是2010年支付4万元现金。

程某主张:房屋买卖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都无法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只是购房合同后办理过户的事宜,只有出示购房合同才能证明房屋的买卖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程某、安某1及安某2均认可2005年安某2与安某1签订《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的目的将涉案房屋通过过户的方式借给安某1用于落户。程某安某12009年签订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与安某2安某1签订的两份《转让申请》《过户协议》是相关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签订的目的在于作为相关方提供过户服务的依据,因此,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应仅凭程某与安某1签订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确认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另,安某1主张其向安某2分三笔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15万元,安某2认可收到了安某1支付的15万元,于该15万元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支付性质提出了异议不认可该15万元安某1支付的购房款法院认为安某1主张其与程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其应当向程某支付购房款程某与安某1签订《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在2009年,程某主张其于2006年支付给安某2的款项系购房款5万元难以成立;《过户协议》虽载明“钱物两清”,但因其系格式合同,不能证明购房款已实际结清;双方未书面约定房价,亦无证据证明程某与安某1就涉案房屋口头约定了购房款数额为15万元。因此,不宜认定安某1向安某2支付的15万元系购房款

综上,程某与安某1虽签订了《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但双方实际并未就涉案房屋的买卖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程某安某1就涉案房屋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作者:张涛 李国信

来源:微信公众号“易居房产律师团”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张涛
  • 文章21
  • 读者14w
  • 关注5
  • 点赞109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社会活动及荣誉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会员

  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北京区理事

  央视CCTV1《生活提示》栏目嘉宾律师

  法律出版社2015年度“中国当代优秀律师”

· 擅长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股权与法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民商经济类案件诉讼、仲裁及相关非诉法律服务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仅签订格式转让申请及过户协议,未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不可直接确认成立合同关系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5课时/7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仅签订格式转让申请及过户协议,未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不可直接确认成立合同关系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5课时/7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