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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服务 转让申请 过户协议 格式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要点提示】
本案中,各方先后三次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转让申请》及《过户协议》,但均是为过户服务所订立的格式合同,实际并未就涉案房屋的买卖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不可认定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某(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告:安某1(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第三人:安某2
【案情简介】
安某1是程某的舅舅,安某2是程某的母亲。
1999年3月13日,安某2以136295元的价格与某公司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2003年11月5日,安某2领取了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为北京某村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
2005年,为协助安某1在北京落户,安某2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安某1名下。2005年9月7日,安某2与安某1签订了《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载明安某2以13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安某1。同日,某中心向安某1发放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安某1及其妻汤某2、其子汤某1的户口于2006年8月14日迁至涉案房屋,于2007年3月25日迁出涉案房屋。
2007年4月16日,安某1与安某2签订了《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载明安某1以13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安某2。同日,某中心向安某2发放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后某中心将其于2007年4月16日向安某2发放的涉案房屋房产证作废,并向程某发放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
2009年11月6日,程某与安某1签订了《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载明程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安某1,但转让价格一栏为空白,合同中,有程某和安某1“在签订本过户协议的同时,已经将上述房产各项交易事宜自愿办理妥当,即房产和支付购置金已钱物两清,不存在任何的质疑和纠纷”的内容。同日,某中心向安某1发放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
安某2与安某1于2005年9月7日签订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安某1与安某2于2007年4月16日签订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以及程某与安某1于2009年11月6日签订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均为过户服务提供方出具的格式合同,除过户手续费数额约定外,其他格式条款均一致。
程某向法院诉请:1.确认其与安某1达成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无效;2.安某1返还涉案房屋。
【法院判决】
【一审】
一、确认程某与安某1就涉案房屋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二、安某1将涉案房屋腾退给程某。
三、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再审】
后文揭秘...
仅为办理过户服务签订房屋转让申请及过户协议,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可直接确认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程某与安某1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安某1主张:其与程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且其向程某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价格为15万元,分三次支付给安某2,第一笔是2006年支付5万元现金,第二笔是2009年10月支付6万元现金,第三笔是2010年支付4万元现金。
程某主张:房屋买卖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都无法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只是购房合同后办理过户的事宜,只有出示购房合同才能证明房屋的买卖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程某、安某1及安某2均认可2005年安某2与安某1签订《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的目的是将涉案房屋通过过户的方式借给安某1用于落户。而程某与安某1于2009年签订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与安某2与安某1签订的两份《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是相关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签订的目的在于作为相关方提供过户服务的依据,因此,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应仅凭程某与安某1签订的《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确认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另,安某1主张其向安某2分三笔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15万元,安某2认可收到了安某1支付的15万元,但对于该15万元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支付性质提出了异议,不认可该15万元系安某1支付的购房款。法院认为,①安某1主张其与程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其应当向程某支付购房款;②程某与安某1签订《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在2009年,程某主张其于2006年支付给安某2的款项系购房款5万元难以成立;③《过户协议》虽载明“钱物两清”,但因其系格式合同,不能证明购房款已实际结清;④双方未书面约定房价,亦无证据证明程某与安某1就涉案房屋口头约定了购房款数额为15万元。因此,不宜认定安某1向安某2支付的15万元系购房款。
综上,程某与安某1虽签订了《转让申请》和《过户协议》,但双方实际并未就涉案房屋的买卖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程某与安某1就涉案房屋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作者:张涛 李国信
来源:微信公众号“易居房产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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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社会活动及荣誉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会员
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北京区理事
央视CCTV1《生活提示》栏目嘉宾律师
法律出版社2015年度“中国当代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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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股权与法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民商经济类案件诉讼、仲裁及相关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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