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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智能基建”主要是指新基建中含有的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与智能科技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工程价款的实现上,这些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仍然可能会面临传统工程项目中经常遇到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行使的前提条件”及“行使范围”等优先受偿权实现的一般问题,同时,其也会面临诸如“涉密数据中心是否可以公开拍卖?”、“数据中心建设过程中的设备安装合同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无土建的工程是否仍是建设工程?”等智能基建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所可能面临的特殊问题,这会使“智能基建”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变得更加复杂。
现本团队先结合现有法规对优先受偿权实现的一般问题进行解读,以供智能基建项目的承包人在主张和实现优先受偿权时作参考。关于智能基建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特殊问题较为复杂,本团队将在深入研究后,与大家作系列分享,同时,也非常欢迎大家积极就相关问题向“律界建工”投稿,一起交流学习。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行使期限;行使的前提条件;行使范围
一 行使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另,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可知,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但存在一个例外,即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则不能认定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 行使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可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须遵循以下期限限制:
(1)享有的行使期限是6个月:需注意此处的“6个月”在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其并不会因本次新冠疫情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等而中止或者中断。因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应当及时行权,否则,会因逾期行权导致优先受偿权消灭,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2)上述6个月的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关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一般认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 行使的前提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20条的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而且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无论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承包人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行使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以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为限,不包括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等。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可以参考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及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建标[1999]1号)的相关规定,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建标[1999]1号)第5条规定“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一般包括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等,是指承包人已经实际投入且物化到工程中的费用。
五 行使的放弃或者限制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承包人有权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但是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否则,该放弃或者限制无效。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或者限制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是一个难题,一般需要结合承包人的资产负债表、承包人支付能力、是否实际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的支付是否存在其他有效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单纯的拖欠一个或者几个工人工资并不能证明该放弃或者限制已经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作者:王春军、牛明辉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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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
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及纠纷、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及纠纷、PPP纠纷解决。
主要执业领域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及仲裁,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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