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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同居子女 外嫁女 宅基地院落 帮扶、赠与 继承权 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拆迁补偿利益
【要点提示】
同居子女及外嫁女在父母建房时进行了出资出力,均应认定为对父母的帮扶或者赠与,不应据此占有房屋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房屋,其子女均依法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可就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主张分割。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张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
被告:何某5
第三人:何某6
【案情简介】
何某于1923年1月3日出生、1995年11月去世,郑某于1930年10月17日出生、2015年3月去世,二人共生育六女一子,即长女何某7、次女何某1、三女何某2、四女何某6、五女何某3、长子何某5、六女何某4。1999年何某7去世,何某7生前与其夫张某1共生育一女张某。
1958年秋季,为修建水库需要,何某迁移到A村,国家已在A村为其新建瓦房三间。1985年,以何某为申请人在原址翻建北正房三间,新建北正房两间,1986年建东厢房三间,1991年接建北正房两间。当时的同居人口是郑某、何某3、何某5、何某4。后何某的六个女儿均外嫁,仅何某5仍在该处宅基地房屋内居住且未申请另批宅基地。
2018年10月27日,何某5(乙方)与某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A村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被拆迁房屋坐落于A村某号,被拆迁人何某5,宅基地占地面积613.37㎡,认定宅基地面积613.37㎡,房屋建筑面积289.98㎡。第二条、补偿内容及方式,……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已选安置户型,安置房购房款共计124643元……;乙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如下,各项补偿费,经评估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共计495210元;各项补助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补助费包括房屋搬迁奖、各项移机移装费、周转费、杂物处置费补助、特殊困难补助费、安置房装修补助费共计496233元;奖励费共计200000元,其中预签约奖100000元,提前搬迁奖100000元;宅基地超出面积补偿标准为1500元/㎡,超出面积补偿款共计340050元。综上,拆迁补偿总款共计1531493元;结算补偿款=拆迁补偿总款-安置房购房款。结算补偿款为1406850元。
张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向法院诉请:拆迁款110万由何某5给付每人各157142.85元;
【法院判决】
一、何某5给付张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及何某6各二万四千六百四十四元二角九分;
二、驳回原告张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同居子女及外嫁女在父母建房时的出资、出力应认定为对父母的帮扶或者赠与,父母去世后仅可就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进行继承分割!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宅基地院落中的诉争房屋是否是遗产及遗产范围的确定。
一、涉案宅基地院落中的的西厢房、南倒座,各方均认可系何某5家庭建设,故上述房屋应认定为何某家庭所有,不属于何某、郑某遗产范围。
二、涉案宅基地院落中的北正房七间,结合提交的证据及2019年评估房屋现状照片,可认定自1993年许至今诉争房屋的外观、状况并无明显变化,据此法院认定何某5并未将该北正房七间进行翻建。综合建房时何某、郑某与同住人口何某3、何某5、何某4年龄、收入等情况,法院认定北正房七间系何某、郑某出资建设,同居子女及外嫁女在建房时进行了出资出力,均应认定为对父母的帮扶或者赠与,不应据此占有份额。故北正房七间属于何某、郑某的遗产,其子女均依法享有均等的继承权。
三、涉案宅基地院落中的东厢房三间,张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主张系何某、郑某于1986年建设,何某5虽进行否认,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综合何某、郑某年龄及双方举证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该东厢房属于何某、郑某遗产范围。
因涉案房屋已列入棚改项目,何某5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金,故何某5应负给付张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及何某6拆迁补偿款之义务。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来看,拆迁补偿利益主要包括回迁安置房及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奖励等各项补偿。关于安置房装修补助费、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各项移机移装费、周转费、杂物处置费,提前搬迁奖、预签约奖、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系针对房屋实际居住人的补偿或奖励,张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及何某6均无权享有,法院仅支持分割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故此判决何某5分别给付张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及何某6各二万四千六百四十四元二角九分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东卫·张涛团队原创
来源 | 微信公众号“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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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社会活动及荣誉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会员
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北京区理事
央视CCTV1《生活提示》栏目嘉宾律师
法律出版社2015年度“中国当代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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