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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日,3月1日,新《证券法》开始实施。
新《证券法》下,基于九大事由,股民可以提起集体诉讼,群殴上市公司。
相应地,对上市公司而言,这九大事由,就是会招来证券诉讼的九大风险敞口,不得不察。
1.事由:虚假陈述
法律依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事由:内幕交易
法律依据: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事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法律依据: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事由:操纵市场
法律依据: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事由:违反承诺
法律依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事由:违规收购
法律依据: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事由:股市黑嘴
法律依据: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事由:违规征集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事由: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来源 | 微信公众号“资本市场的规则”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2008年加入德恒
陈波律师执业 14 年,主要从事 IPO、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再融资、对外投资、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
公众号:资本市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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