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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将于20天后实施。
新《证券法》的一大特点,是包括董监高在内的当事人法律责任大大加重。按违法所得处罚的,上限由原来的5倍违法所得,提高到10倍。按固定金额处罚的,上限由原来的60万,提高到2000万。
立法之外,执法力度的加强,也是显著趋势。2019年11月,证监会内部传达《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要在三五年内使上市公司整体面貌有较大改观,“加大个人责任追究,强化民事赔偿”是手段之一。
了解责任的边界,知晓减免责任的方法,对董监高而言,很有价值。不论当上董监高是因为黄袍加身,莫得退路,还是甘挑大任,要有作为。
因为,责任的有无和大小,跟任职的原因和心态,没有关系。
一 两大法下,董监高的风险敞口
《证券法》《公司法》是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
我们的《证券法》和《公司法》都很新鲜。《证券法》是2019年12月修订的,《公司法》是2018年10月修订的。两部大法,三五年就修订一次。跟《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几十年不变的法律不同。
修订频繁是经济法的特点。作为上层建筑,需要不断与时俱进,尤其是在我们这个不断深化改革、加大开放、经济迅猛发展的新时代。
新《证券法》和《公司法》中,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要承担哪些责任,我们作了一些归纳:
二 40个上市公司投保案例
买保险,是防范董监高任职风险的好办法。
在境外成熟市场,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已是惯例。一家公司,如果不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很难聘请到好的董事、监事、高管。
何况,保险费由公司出,非由董监高本人出。保费一年三四十万,对大多数公司而言,并不算负担。
为了说明A股上市公司投保董监高责任险的实际情况,我们收集了2019年1月1日至今的40家上市公司的临时公告(数量约占A股上市公司的1%),并作了一些分析。
需要事先申明的是:
1、下面的保险信息,是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中的信息,一般是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最终的保额、保费,须待董事会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与保险公司商定,有可能存在变化。
2、这40家基本都是新投保案例。有些上市公司在2019年度是续保的,不一定会发临时公告,甚至有些上市公司新投保的也不发临时公告。所以,40家公司发临时公告,不代表只有40家上市公司投保了董监高责任险。
(一)62%的上市公司的保险金额在5000万到1亿之间
25%的案例中,上市公司所购保险的赔偿限额小于5000万元,62%的案例中,赔偿限额在5000万至1亿区间,赔偿限额超过1亿的上市公司有4家,占10%,有一家上市公司(3%)未披露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最低的是1000万元。最高为2亿元,是联化科技。
(二)62%的上市公司只为董监高投保,不为公司自身投保
62%的案例中,保险对象(被保险人)为董监高(其中,1家公司只保了董事、监事,不包括高管,1家公司同时保了子公司的董监高)。33%的案例中,董监高之外,上市公司自身也是保险对象。5%的案例中,公司和董监高之外,普通员工也在保险范围内。
在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上市公司自身、非董监高的普通员工被处罚的,不乏案例,将其纳入保险范围,较为周到。
在2个案例中,子公司的董监高也纳入了保险范围,例如,英飞拓为子公司中其派任的董监高投保(控股子公司情形下,可能存在他方派任的董监高),中国巨石则未作区分,为子公司的全部董监高投了保。
子公司的董监高,与上市公司董监高性质不同,不论公司内部管理级别如何,在上市公司适用的规则体系中,相当于一般员工。兼任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另当别论。
(三)82%的上市公司拟支付的保费不超过30万元
82%的公司拟交纳的保费不超过30万元,15%的公司保费在30-60万元之间,只有3%的公司(1家,易见股份)的保费超过60万元,为63万元。保费最省的是光迅科技,只有6万元。
三 3份示例合同
保险的范围,各家保险公司有所区别,下面是几个案例: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因过失导致在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投资者(股东)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人寿财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人寿财险的保险范围,着重于虚假陈述,限于“过失”,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不在保险范围内。
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个人的损失,在被保险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补偿被保险个人时,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无法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平安财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用履行行为进行界定,范围比虚假陈述要宽的多,而且是“错误”行为即赔,不限于“过失”。
初步检索了一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网站,类似平安财险的保险条款,是主流。
被保险个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渤海财险
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都邦财险
如果下列人员以您的管理过失为由,对您提出索赔,要求金钱赔偿,本保险将偿付您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
(i) 股东;(ii)业务合作伙伴;(iii) 债权人;(iv)供应商;(v) 客户;(vi) 专业顾问或咨询人员;(vii)破产受托人;或 (viii)您的公司、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行使职权的监事、董事或股东。
“管理过失”指任何实际的或声称的,您作为一名董事的错误行为、过失或疏忽。“管理过失”不包括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
美亚财险《中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美亚财险的合同还是国外版本直译过来的。保险范围是管理过失,既包括错误,也包括过失或疏忽。
来源 | 微信公众号“资本市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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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2008年加入德恒
陈波律师执业 14 年,主要从事 IPO、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再融资、对外投资、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
公众号:资本市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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