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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上海金融法院证券集体诉讼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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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新《证券法》后,中国第一个证券集体诉讼审判规则。

  考虑到上海金融法院在国内证券审判领域的重要地位,考虑到投服中心与该院的良好业务联系,上市公司、三板公司、债券发行人、中介机构,都应当重视该规则。

上海金融法院

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点评: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法律依据就是这3条。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第三条  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案件的,应当妥善保护投资者诉讼权利,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升案件审理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点评:整个制度,说的是程序,追求的是效率。该不该赔、赔多少,这些实体法的内容,不在这个制度的讨论范围。

  对股民,是索赔的效率,对上市公司等被告,是赔偿的效率。

  之前,3万个股东,有3000人起诉,算是多的。

  以后,3万个股东,有300个不起诉,算是多的。

  法律重在执行。有法律,如果因为诉讼成本高,审判效率低,执法不好,等于没有法。

  第四条  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案件的,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提高诉讼效率,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

  点评:上市公司的耻辱柱、催命台。

  第五条  本院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以及适格投资者范围核验提供支持。

  点评:中登公司提供交易数据,通过交易数据确定涨跌幅、成交量、换手率等损失计算所需信息。此外,特殊代表人诉讼时,因为默示加入的股民不会提供买卖信息,需要通过中登公司的数据确定。普通代表人诉讼时,股民的买卖信息甚至也可以通过交易数据验证。

  中登公司提供股东名册,如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等时点的股东名册,按照股东名册认定原告身份。

  第六条  凡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适用本规定。

  其他群体性金融民商事纠纷可以参照本规定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处理。

  点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诉讼之外的集体诉讼,不适用特殊代表人诉讼机制。

第二章  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

  第一节  立案与权利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经审查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将其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

  点评:这种情况不多。

  第八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本院受理后可以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点评:持续开门接受登记,直到开庭前一天,甚至更晚,都可以考虑。

  第九条  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应当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诉请的基础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确定权利登记范围。

  具体审查方式包括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等,并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

  点评:法院在发公告之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

  “确定权利登记范围”主要指确定时点,什么时点,或者什么时点至什么时点之间,买卖过股票的股民,有权参与起诉。

  第十条  权利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被诉证券侵权行为所涉基础事实、已诉被告当事人情况、权利登记范围及登记期限等。

  第十一条  权利登记公告的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并作为诉讼费用根据裁判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点评:公告费应该没多少钱。四大证券报,应该会给优惠价。

  第十二条  投资者应当在公告期间内,于本院指定的在线平台进行登记。

  投资者进行权利登记时,应当根据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通过在线身份核验。

  点评:网上登记,不需要现场登记,节省了差旅费,会大大提高股民参与的概率,尤其是赔偿额不高的案件。之前,集体诉讼参与程度不高,差旅费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十三条  投资者进行权利登记时,应当填写原告姓名或名称、诉讼代理人(如有)信息及代理权限、被告姓名或名称、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等事项。

  投资者授权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在通过本人身份核验后,权利登记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

  点评:集体诉讼,搭便车会很常见,绝大多数股民不会请律师,因为请和不请,判决结果不会有区别。而且后面也说了,代表人可以请律师。

  对原告会是电子送达,不再寄EMS。

  第十四条  投资者将公告之外的其他主体列为被告的,应当进一步填写该共同被告的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投资者未能提供被告适当信息的,视为该被告不明确。

  点评:股民可以同时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列为共同被告,不用另行起诉。

  第十五条  本院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范围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据此对申请登记的投资者范围进行审查。

  不符合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但其可以另行起诉。

  点评:时间法院认定,人头根据股东名册认定。

  第十六条  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且符合登记范围的原告,应当征求其是否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意见。

  同意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列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不同意加入的,作为单独诉讼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期限届满后,经在线身份核验及本院审核通过的投资者,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原告名单于本院指定的在线平台公示。

  点评:有多少股民起诉了上市公司,将有公开的权威数据。现状是,法院有数据、上市公司有数据,上市公司如果不披露,外界很难知道确切案件数量。法院一般是不会披露的。

  第十八条  原告在权利登记时填写的诉讼请求内容、被告主体情况等存在较大差异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分为多个代表人诉讼案件。

  点评:诉讼请求、列的被告差别太大的,分开审理。比如,有股民只告上市公司,有的告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的告上市公司+董监高,有的告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诉讼请求主要会是赔钱,欺诈上市情况下会有要求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回购股份、返还现金。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审理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点评:股民连法院的受理费都不用交。

  第二节  代表人的确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或部分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由本院推荐候选人并与原告协商;协商不成的,本院依职权指定代表人。

  点评:原告人数确定的(这种情况很少),当事人自己选代表,法院不指定。原告人数不确定的,而且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都没确定,如何能推选出?),法院推荐乃至拍板决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代表人的推选与协商均于本院指定的在线平台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以推选方式确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在全体原告范围内投票推选。以协商方式确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应当在本院拟定的推荐候选人名单范围内进行差额投票。

  点评:真的一人一票。候选人得是有损失的股民,不能是路见不平的闲人,法院推荐的,也如此(见下一条,占据一定的利益诉求份额)。

  第二十二条  本院推荐的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担任诉讼代表人;

  (二)具备诉讼能力和相应的诉讼知识;

  (三)诉讼请求具有典型性;

  (四)占据一定的利益诉求份额。

  点评:按第四点,股民持仓多、损失大,当代表的概率大。

  第二十三条  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当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代表人人数为二至五名,按得票数排名确定。

  代表人投票结果未满足前款条件的,视为推选不出或协商不成。

  点评:真的民主。简单多数当选。只选一次,不搞二轮。

  第二十四条  依职权指定代表人的,应当将投票情况、诉讼能力、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并征得被指定代表人本人同意。

  投资者保护机构自身以投资者身份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可以指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点评:法院推荐代表人要考虑的因素。优待投保机构。

  第二十五条  代表人因丧失诉讼能力或其他事由影响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的,经本院许可,可以重新组织推选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代表人确定后,应当于本院指定的在线平台向全体原告公示。

  原告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回权利登记,并有权另行起诉。

  点评:看不惯代表人,可以用脚投票,不被他们代表。

  第三节  代表人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权利登记时,应当明确表示对代表人的特别授权。不同意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点评:给代表人的,必须是特别授权,要给代表人变更索赔、放弃索赔、和解的全权授权。

  第二十八条  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增加、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执行等。

  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点评:股民选代表人,代表人再请律师。

  第二十九条  代表人应当审慎妥当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全体原告的合法利益。

  各代表人诉讼意见存在分歧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最有利于原告整体利益的原则依法审查确定。

  点评:代表人有分歧时,法院说了算。

  第三十条  代表人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和解或调解协议内容须经本院审查确认。

  和解或调解协议应当于本院指定的在线平台向全体原告公示,原告可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声明退出。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及于声明退出的原告。

  点评:虽然代表人有权和解,但和解方案需要法院同意。法院同意的和解方案,股民仍觉得亏的,可以退出。想退出的话,要抓紧时间。

  第三十一条  代表人主张被告赔偿其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的,本院可予支持。

  点评:代理人的差旅费、电话费之类费用,可以报销。律师费应该也可以。

  第四节  代表人诉讼的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代表人诉讼案件外,本院还受理其他单独诉讼案件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优先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庭审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播,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点评:股民可以通过网络直播旁听。

  第三十四条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选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点评:复杂案件,可以请专家作为陪审员。陪审员的职权,约等于法官。

  第三十五条  本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点评:法院可以把损失计算之类复杂业务外包出去。

  第五节  判决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仅确定赔偿总额,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赔偿金额等以列表方式作为民事判决书的附件。

  代表人诉讼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三十七条  一审判决应当送达代表人,并于本院指定的在线平台向全体原告公示。原告可以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第三十八条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上诉的,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代表人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明确表示不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

  (二)代表人不上诉的,除明确表示上诉的原告外,一审判决在其他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

  点评:对结果不满的,如果代表人不上诉,股民可以单独上诉。

  对结果满意的,如果代表人还上诉,可以声明不代表自己。

  第三十九条  符合权利登记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共通事实和法律适用意见相同的,本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直接裁定适用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代表人诉讼以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的,对后续同类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点评:错过登记的股民,后续自己起诉的,直接套用已有结果,和解结案的除外。亦即,后到的,判决结果不会有区别,但能不能拿到相同的钱,有风险。被告可能没钱赔后面来的股民。这是搭便车的风险。

  第四十条  代表人可以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原告进行二次分配。

  点评:赔偿款可以由证监会监管的公益机构负责,通过中登公司分配,如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作法。

第三章  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

  第四十一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事先取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并提交相应授权证明。

  点评:先证明有50个人委托了,不难。

  投保机构,目前最可行的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一般简称“投服中心”。证监会监管,股东共5家,分别是上交所、深交所、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中登公司。

  第四十二条  本院经审查后发布案件受理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登记。

  点评:如上所述,投保机构通过中登公司的股东名册确定被代表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符合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在公告期间内向投资者保护机构声明退出。

  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本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另行主张权利。

  点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主动说不加入诉讼,才不加入,否则就是加入,自动被代表。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为全体原告的代表人,有权代表全体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增加、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执行等。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委托不超过五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点评:投保机构也是特别授权。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和解或调解协议内容须经本院审查确认。

  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将和解或调解协议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原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原告可在公告期间内向投资者保护机构声明退出,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及于声明退出的原告。

  点评:投保机构与被告和解的,和解方案也须法院同意。股民不同意和解方案的,可以申明退出。

  第四十六条  一审判决应当送达投资者保护机构,并向全体原告进行公告。原告可以在上诉期内向投资者保护机构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第四十七条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上诉的,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明确表示不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

  (二)投资者保护机构不上诉的,除明确表示上诉的原告外,一审判决在其他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继续作为代表人参加二审程序。

  点评:上诉规则,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相同。

  股民对结果满意的,如果投保机构还上诉,可以声明不代表自己。

  股民对结果不满的,如果投保机构不上诉,股民可以单独上诉。股民上诉的,投保机构要继续履行代表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院审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中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关规定。

  点评:其他参照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规矩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资本市场的规则”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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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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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2008年加入德恒

  陈波律师执业 14 年,主要从事 IPO、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再融资、对外投资、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

  公众号:资本市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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