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三):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免费 康欣 时长/课时:17分钟/0.38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3,301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摘要:供应链金融是在传统融资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了供应链的背景和特点而出现的新的融资模式,它为包括银行、核心企业、融资企业、物流企业在内的各业务主体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但是,从已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其法律风险也同时并行,尤其是银行的资金安全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一方面讨论供应链金融的三种融资模式在民商法领域的法律性质、业务流程、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对相关问题结合法院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指出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存在的风险和漏洞,最后的落脚点是希望为银行提供可资借鉴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保证金

一、引  言

  资金流是企业的血液,企业资金流的状况将会决定企业的命运,由于企业资金的支出和收入往往发生在不同的时刻,导致企业运作过程中会产生现金流缺口,因此,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所谓供应链金融是基于供应链所开展的融资活动,指商业银行从整个产业链角度出发,对一个产业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产-供- 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顺畅,构筑金融机构、供应链上的企业和物流公司互利共存、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供应链金融中银行提供的信贷是系统性的融资安排,即所谓N+1机制,即银行不仅仅以单个企业的资信状况对其授信,而是会综合上下游企业的资信综合判断,中小企业可以借助资信实力雄厚的核心企业提高自身的资质,从而获得银行授信,银行的授信风险最终由核心企业兜底承担,核心企业对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银行对借款企业的融资模式以企业的运营阶段为切入点,包括采购阶段的预付款融资,生产阶段的存货融资,以及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就供应链金融而言,如果中小企业向核心企业供货之后,货款回收可能存在一定周期,这样就产生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中小企业可以将此应收账款债权用于质押融资,同时,金融机构还会重点考察核心企业的资信能力,由核心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之后,接受中小企业的质押融资申请。供应链金融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特征是银行更多关注的是下游买方的还款能力、交易风险以及整个供应链的运作状况,而并非只针对融资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一)业务流程

  此种融资模式的具体运作流程:(1)中小企业(上游企业、销货方)与核心企业(下游企业、购货方)进行货物交易;(2)核心企业向中小企业发出应收账款单据,成为货物交易关系中的债务人;(3)中小企业用应收账款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4)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出具应收账款单据证明,以及付款承诺书;(5)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成为融资企业;(6)中小企业融资后,用贷款购买原材料和其他生产要素,以继续生产;(7)核心企业将预付账款金额支付到融资企业在金融机构指定的账号;(8)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注销。

  用图表表示如下:

附图一.jpg

  (二)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比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保理同应收账款质押一样都是债权人对其应收账款债权的一种处分,保理商或者质权人都可以向应收账款中的债务人主张支付。同时,二者也存在如下区别:

  1、合同的地位不同

  虽然不排除在保理融资中供货商从保理商处获得融资,此时,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可以视为一种担保,但是应收账款由保理商所有的唯一目的并非是对供货商获得的融资的担保,保理中不存在主从合同之分。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是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务合同的履行而存在。

  2、所取得的权利性质不同

  通说认为,保理属于一种债权转让,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供货商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由保理商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也可以将追索条款视为是为供货商设置了一种回购担保义务。[1]所以,保理商取得的是一项债权,该债权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而言属于普通债权。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具有对次债务人在应收账款额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3、权利成立的条件不同

  保理并不需要对应收账款权利人的转让进行公示,而应收账款质押需要在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公示后,质权人才取得对应收账款质押权。

  4、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

  保理中,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在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信用危机,不能清偿债务时,保理商才有权向供货方追索融资款项或者预付款项。而应收账款质押中的质权人只能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实现质权。

  (三)应收账款质押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结合笔者查询到的相关案例,实务中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包括:

  1、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才设立,但质押登记并不保障质权的确定实现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

  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信贷征信机构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此中心仅对应收账款债权作形式审查,做过质押登记也不能保证债权的真实性,如在一起相关案件中,[2]虽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登记,但是对于原告质权人提交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回执》,被告次债务人对其签章提出异议并经鉴定均是伪造的,且对出质人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该应收账款客观真实,最后法院判决质权人的应收账款质权不成立。

  2、融资企业违约后,银行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在出质人无法清偿陷于迟延之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银行有权就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一并起诉,也可以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直接单独要求次债务人还款,银行可以直接从该支付中获得清偿。

  在供应链金融背景中的应收账款质押较一般的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在于除了融资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之外,核心企业,即买方企业通常也会提供保证担保,所以,在融资企业违约后,银行除了有权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之外,还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没有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质权人不能在要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支付义务外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如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安徽省皖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3]法院就认为,应收账款债务人作出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仅承诺应收账款到期后直接付至质权人指定的账户,并未作出对本案借款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质权人主张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债务人不能以其普通债权抵消应收账款债务

  在质押登记办理完毕,质权设立后,即便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也享有债权,通常为普通债权(因为如果是担保物权,债务人也没有必要通过抵消来实现),债务人也不能通过抵消来实现其普通债权。在上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安徽省皖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主张其已经因行使对出质人的债权抵消权导致应收账款消灭,但是,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而质权人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不能以抵消的方式优先实现其普通债权,该抵消无效,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但是,对上述判决观点,本文认为值得商榷。应收账款债权的质押与转让虽有不同,但是,无论是转让还是质押,都不应该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地位。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有权将其对原债权人的抵消权向受让人继续主张,那么,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债务人也应该享有此项权利。

  4、管辖法院的确定

  如果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住所地分属两地,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应当以出质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在一起相关案件中,[4]最高法院就根据此条规定驳回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管辖异议的上诉主张。

  (四)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实务中存在的银行无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可能性,银行有必要在几个方面注意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融资企业对买方企业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仅仅是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与融资企业、买方企业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买方企业对融资企业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样银行的债权就有了双重保障。

  (3)如果银行仅与融资企业签订了质押合同,在办理完毕质押登记之后,应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送质押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出具确认函,如果未向债务人发送通知,债务人对出质人清偿债务仍属有效。

  (4)对买方企业的资信状况建立实时审查监督机制,一旦发现其信用风险,可以要求融资企业增加担保。如果融资企业与买方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中存在对买方的加速到期条款,那么应收账款债权将加速到期,银行对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也将可以提前实现。

  (5)尽量保证应收账款债权的履行期限先于银行债权到期,否则,在融资企业已经陷于履行迟延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权还未届履行期,买方企业还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银行的债权将无法及时实现,虽然此时可以计算迟延利息,但毕竟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不确定性。

三、总  结

  供应链金融为中小企业开拓出更便捷的融资渠道,其中核心企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其为中小企业增信,金融机构才为中小企业敞开了大门,这也是供应链金融的特别之处。同时此类融资也有助于形成上下游企业之间互相监督的良性运作模式,因为中小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话,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迫使核心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这样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会在核心企业那里大打折扣,影响到中小企业以后与核心企业的合作,所以,中小企业为了长远之计,为了能与核心企业有更长远的合作,也会诚实守信清偿金融机构的债务,这相当于在“熟人社会”中通过互相监督、制衡,提高社会信用。但是,反面的不利就是也为熟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银行信用提供温床,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必要加强监管,不能因为有核心企业的担保就放松对贷款申请的审查,使其流于形式。在每种融资模式下针对其特点防范风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为过。

资料引用:

  [[1] 参见黄宇璐:《追本溯源——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16年10月3日访问。

  [2]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61号。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67号。

  [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微信公号“法苑欣语之谈股论金”)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康欣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康欣
  • 文章90
  • 读者29w
  • 关注14
  • 点赞357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供应链金融分会特约研究员,《国际金融报》特约分析员,国家商务部主办的《贸易金融》杂志特约法律培训讲师,多家供应链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获得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同时,在读期间,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辅修普通法精要课程,熟悉英美法系的律师思维方式。

  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金融争议解决、保险法、破产法、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安全保护等。

  具有丰富的商事争议解决经验,能够运用扎实娴熟的法律功底,在复杂疑难的商事纠纷案件中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同时,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积累了在公司治理、投融资、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商业秘密、数据安全保护等非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信赖与肯定。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三):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消费:5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38课时/17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三):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消费:5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38课时/17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