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根据无效合同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但是建设工程合同还包括勘察设计等其他合同,如果勘察设计合同无效,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检索与分析。
No.1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
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指承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并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承包人负责勘察设计任务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是委托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任务的建设单位。承包人的最主要义务是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的最主要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No.2 二、勘察设计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外,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于其管理较为严格,从主体、订立方式、合同内容与形式都做出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常见的合同无效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种:
1.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设计合同
我国《建筑法》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承包人订立设计合同不仅应当具备承包人的资格,而且应当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
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设计合同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是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直接发包的,不必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而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是基本方式,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沿着,违反这一原则招标投标行为订立的设计合同是无效的。
3.违反分包、转包规定的设计合同
《合同法》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No.3 三、从合同理论分析勘察设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适用规则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建设工程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无法产生合同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但是建设工程之所以被作为有名合同单列在《合同法》中,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属性,其标的必然涉及到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国家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规定也更为严格。
建设工程合同将人力、材力、机力三要素转化为建筑产品,一旦开始履行,所有的财产和资源都将物化为建设工程本身,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履行的合同内容即建筑工程无法直接返还,强制返还比如拆除将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社会不稳定,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才会专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之后的处理方法做出了具有高度可行性的详细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照无效合同进行结算。
而勘察合同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与工程条件,设计合同仅仅是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等条件进行分析论证,仅仅停留在编制文件的层面,合同的履行并不会产生施工合同一样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并不需要专门为其制定司法解释。
从合同分类上说,建设工程是广义的承揽合同,虽然其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具有的重要作用使其有别于一般的承揽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28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中也没有合同无效之后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参照《合同法》第58条来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No.4 四、相关案例
笔者对一系列勘察设计合同的案例进行检索,节选出两个经典案例并总结司法裁判的做法。
案例一:(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3058号,上海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长江三峡绿化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装潢设计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上海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建筑装饰设计资质,上海长江三峡绿化管理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无效,双方均应返还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2018)京02民终1853号,建投享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立和空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中,立和空间不具备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因此合同应属无效,《设计合同》虽部分无效,但立和空间公司已全部完成设计成果,建投享老公司业已采用,根据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建投享老公司应当向立和空间公司支付剩余的设计费用。:
根据检索情况总结如下:
情形1:勘察设计合同无效,但是勘察设计合同尚未被采用。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双方可以返还勘察设计文件与已支付的报酬,但笔者认为勘察设计合同不属于可返还的财产,从合同性质上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制定的合同,并且属于广义的承揽合同,就具有标的物的特定性特征,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就因此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偿损失或者进行赔偿。
在该情形下,大多数情况是勘察设计合同只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尚未全部完成,无法按照约定的价款结算。此时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补偿就涉及到鉴定程序,(2017)苏民终560号案中,一审法院告知双方,由于本案双方设计合同可能涉及无效,因上海建筑设计院对于设计已经完成了工作,故对于设计工作完成的工作量实际的价值应当通过鉴定进行确认。此时结算的标准依据的就是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情形2::勘察设计合同已经被采用。
因为勘察设计合同无效,但此时发包人已经采用了勘察设计的成果,此时如果要求双方各自返还成果与价款,则明显的产生了利益失衡。在案例二中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或者承包人无需退还已经支付的勘验设计费用。
此时还涉及到的问题是,价款的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在案例2中,法院支持了承包人按照无效合同所约定的价款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的价款的请求。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仍然根据无效的合同进行结算。笔者认为并没有司法解释做出这样的规定,既然合同已经确认无效就不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来进行结算,而应当以通常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否则因为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会鼓励市场上更多超越资质承包的不良现象。
作者:王春军,吴鸿斌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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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
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及纠纷、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及纠纷、PPP纠纷解决。
主要执业领域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及仲裁,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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