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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获得折价补偿。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前述司法解释是否同样适用?如设计人能主张折价补偿,设计质量又是否对设计人主张权利产生影响?针对前述问题,以下我们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进行具体分析。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是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后果的统一规定,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亦当然适用。因设计人的设计成果属于无形资产,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发包人只要实际确认或使用了设计成果,依法应当折价补偿设计人。假使双方还存在其他损失,且该损失系因合同无效导致,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双方应将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设计质量对设计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一)在设计合同无效且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下,设计人能否主张设计费?
《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即: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发包人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设计人赔偿发包人损失。
从《民法典》第八百条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下,第一要务不是解决合同效力问题,而是解决设计质量问题,即需要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此意味着只要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人应一直完善,直至符合要求。假使设计人拒绝完善设计,发包人完全可以不支付设计费,并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损失。假使设计人完善后的设计质量符合要求,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发包人也有权减付或不支付设计费并要求设计人赔偿损失。该种处理方式,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处理方式不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在设计合同无效且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下,设计人能否以发包人对设计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要求发包人自担相应损失?
客观而言,设计合同无效与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前者可能是双方的原因导致,但后者多是设计人单方的原因导致,两者形成原因不相同。因此,对于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情形,即使发包人对设计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亦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让发包人对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在设计合同无效且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下,发包人承担损失责任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因其过错导致设计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
(三)在设计合同无效但设计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形下,设计人能否主张设计费?
《民法典》在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并未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但设计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形下,设计人如何主张权利。我们认为,此情形下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即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这里的折价补偿并非设计费,可以视为是对设计人支出成本及设计成果的补偿。
不过,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法院对设计合同无效但设计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形下设计人主张权利的,适用法律存在明显不同。
1.最高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经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引用法律规定时,均使用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而非《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案例1】
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474号
裁判观点:
汇众公司静海湾项目工程实际上由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设计,除部分工程项目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未使用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的工程设计以外,其他工程项目均使用了天健厦门分公司所完成的工程设计,现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生效判决认定天健厦门分公司参照该设计合同约定收取设计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正如二审判决所言,本案004号设计合同虽然无效,但天健厦门分公司所完成的设计图纸作为智力成果已经交付汇众公司使用,脑力劳动已经凝结于智力成果中,汇众公司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且使用该图纸的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该设计图纸具有价值,汇众公司应当对已经取得并使用的设计图纸价值折价补偿。故汇众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天健厦门分公司返还设计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2.地方法院——部分参照、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1)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参考案例2】
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昊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2020)川0132民初106号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638号
裁判观点:
当事人行为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情况下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其施工成果经验收合格。本案虽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但对设计人工作成果的认定与此情况类似,可参照适用该条规定。因亚太华蓝公司已完成初步设计工作,新津县住建局在已接收设计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亚太华蓝公司的投入损失本应参照合同约定认定其实际价值,但因双方未签订合同,一审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认定的基础上依据鉴定意见认定亚太华蓝公司的设计投入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参考案例3】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兴义市威鲁公路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黔23民初102号
裁判观点:
第三,关于中交公司应得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于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及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本案中中交公司完成的勘察、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已经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审批通过,威鲁公司应当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兴义市威鲁公路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欠款17,260,000元;二、原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小结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设计合同无效但设计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形下设计人主张权利适用法律的不统一性,我们认为,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选择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裁判的占主流,但是仍然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其特定的背景,其中最主要的便是考虑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但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不存在该问题,因此缺乏参照适用的事实根据。其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律关系、性质及内容等方面均不相同,缺乏参照适用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目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完全可以对设计合同无效但设计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形进行处理,并不需要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即使是在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下,假使设计质量经完善符合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也并未剥夺设计人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权利。设计人在完善设计符合质量要求后,仍然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来源:微信公众号“无法”
因设计人的设计成果属于无形资产,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发包人只要实际确认或使用了设计成果,依法应当折价补偿设计人。假使双方还存在其他损失,且该损失系因合同无效导致,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双方应将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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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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