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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原则,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8个案由是否同样适用专属管辖,最高院并未在相关的司法解释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经过多年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的共识是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外,其他案由均属于专属管辖。
然而,湖南高院2022年11月7日印发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中,在该解答中湖南高院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湖南高院该解答的出台,使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纠纷再度成为争议。本文从该争议形成的背景、最高院观点、司法实践情况等角度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进行分析。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变迁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施工合同纠纷是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如施工合同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作特别约定的,则根据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又鉴于在最高院于2004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中对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已经进行了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问题上已无争议。
因此,在《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唯一,当事人有较多选择,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也因之增加,管辖权争议也就较为多见。
直至2015年2月4日,《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明确界定为不动产纠纷,因《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此由一般管辖走向专属管辖。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争议的源起
这一争议的产生根源于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确。详述如下: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虽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为应专属管辖的纠纷,但是,依据该司法解释施行期间适用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仅属于案由规定中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之一,在四级案由中除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外,还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8个其他案由纠纷。
鉴于《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仅将四级案由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确为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之内,对其他8个四级案由是否也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并未作出规定,这导致《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8个案由纠纷是否也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产生了争议:
有的法院认为从文义解释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四级子案由,并不能将其他同级的案由解释囊括进来,故而在法律、司法解释未明文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其他8个四级子案由不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仍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但是,也有的法院认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造价评估、质量鉴定、优先受偿权、执行拍卖等,适用专属管辖有利于法官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更为高效便利地审理案件。因此案件只要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应当适用专属管辖。依该观点,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全部纠纷都应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四最高院法官的对该争议的解读
对于其他8个四级案由纠纷是否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问题,最高院至今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是最高院法官高民智于2015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就该问题传达了最高院法官的观点:“三、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的范围问题”明确载明“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最高院高民智法官的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纠纷,既非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其他纠纷均不适用专属管辖,也非该案由项下全部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除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纠纷以外,其他由于建设工程引起的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虽然该文指出最高院会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但是遗憾的是,最高院在2020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中并未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因此,上述专属管辖争议实际仍处于缺乏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状态。
五关于该争议的司法实践观点
笔者对2015年以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管辖权案件的检索发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之下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外其他8个案由的管辖权问题已基本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即: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引起的纠纷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等引起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1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建华诚公司以与贞玉民生药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设计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三种合同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其争议会经常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样性质、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基本也在建筑物所在地,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各地方高院出台的解答中的观点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第17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如何把握?答: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勘察、设计之外以施工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七个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20条:“民事诉讼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及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
此外,有四类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分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适用歧义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类型化合同纠纷的统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则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总结:尽管湖南高院最新出台的解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纳入专属管辖范围,但从最高院裁判案件和各省高院出台的解答意见看,绝大部分法院均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因本文并未对全国各地方的裁判观点均作完全的统计,故不排除除湖南之外,亦有其他地方法院在裁判时采纳与湖南高院相同的观点。
六实务建议
管辖权确定错误,可能导致不能成功立案,或立案之后因对方异议而被移送管辖。且管辖权之争也往往是诉讼案件的第一场战斗,故准确掌握管辖权确定的法律制度及背景对赢得战斗至关重要。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应有如下启发:
1.为规避专属管辖的限制,在草拟审核当事人的施工合同时可以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某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当事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仲裁的,也可在发生争议时协商达成仲裁条款,但该种情况下达成仲裁条款会比较困难。
2.鉴于就专属管辖范围问题,尤其是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至今仍有不同观点,故当事人在立案之前,应首先通过与拟立案地法院的立案庭沟通了解、查询当地法院案例等手段,确认拟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3.从代理案件角度来说,对于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外其他8个案由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纠纷,虽然最高院法官已经发文表明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认识,但是最高院法官的观点并非是司法解释,且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务的观点也并不尽然正确。故如法院按专属管辖原则受理上述8类案件的,被诉一方以该案不适用专属管辖提出异议的,不应属于滥用管辖权的范围之内,被诉一方可以合理行使管辖异议权。
首发:微信公众号“讼案徐说”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川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为工程和地产、公司法、再生资源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尤擅争议解决,代理诸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案件30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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