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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免费 陈鑫范 时长/课时:13分钟/0.2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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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涵盖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包含多重法律关系,加之法律并没有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以及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这就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及法院管辖问题带来了困难。

        一、审判实践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的不同认定

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但鉴于当前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制,使得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无法可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者“承揽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由在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从承包范围、合同标的物、承包方式、合同价格、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等方面均表现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特征,如在刚察无限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国电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青海高院就明确表示双方签订《EPC合同》,双方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理由在于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涵盖了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多方面的内容,导致单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案件存在较大的适用困境。因此个别法院将工程总承包合同归类为更广层面的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如在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EPC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3.承揽合同纠纷,理由在于有些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上更具备承揽合同的特征,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施工部分所占比重不大,主要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的情况下,实践中容易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如在上海申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对双方因工程总承包发生的争议均以承揽合同纠纷审理。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的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性质等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因此,各方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也是争议不断。

        二、应将工程总承包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法律虽未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过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征、内容、标的等的考察,笔者认为,应当将工程总承包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1.以承揽合同定性工程总承包合同太过宽泛

民法一般以当事人所约定的典型给付的种类为主要标准来区分合同的性质,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典型给付实际上是相同的,即均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典型给付,这表明建设工程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1条和第269条关于两者的定义,以及第287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即是明证。虽然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但立法者出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及工程建设领域混乱状况的考量,在《合同法》中把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规定,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因此,将承揽特定标的——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过于宽泛,无法准确反应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征,不利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足以反应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全貌

住建部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由此可知,工程总承包合同不仅仅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而工程总承包合同则是集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内容于一体的总承包合同,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虽然也包含有建设工程施工事项,但是施工事项只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外延远远大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不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性工程总承包合同。

综上,笔者认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在性质上既不应笼统的将其定为承揽合同,也不能狭义的认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应将其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

        三、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管辖时,我们不妨先将其拆分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

首先,先分析设计合同的管辖法院,设计合同在本质上来说符合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该合同的管辖未作出特殊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并且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也基本趋于统一——建设工程合同下的设计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确定其管辖法院。

其次,采购合同实质上属于买卖合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亦未对其管辖进行特殊规定,因此采购合同也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确定其管辖法院。

最后,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主流观点认为,此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第三级案由“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由上可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设计、采购合同,大部分法院则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原则确定管辖。而工程总承包合同并非单纯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相加,它是集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于一体的一个综合性合同,各个阶段的事项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因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法将合同中包含的若干法律关系单独分割,因此在实践中按照合同发生纠纷的具体内容去确定管辖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但是如果因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包含施工合同部分内容而按照专属管辖来确定其管辖法院,则必然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管辖原则相违背。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同时也规定了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四种特殊情形,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然不在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内。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管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四、结语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存在很大的争议。如在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将其合同性质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但在刚察无限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国电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则将其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有法院将工程总承包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已如上述。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院自由裁量权偏大,而相关法律在短时间内亦很难进行修订,因此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难以预估法院对合同性质问题的判定,诉讼风险较高。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存在争议,从而导致对其管辖法院亦存在争议,当审判法院认为其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当法院将其性质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一般不能简单的将工程总承包合同纳入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而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管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当法院将其性质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时,其也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诉讼中,起诉一方会按照有利于己方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但是因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空白,法院自由裁量权较大,当事人亦无法有效的对案件进行预判。

综上,由于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存在争议,从而导致在管辖问题上亦存在争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很难对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预判。因此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尽量选择仲裁解决争议,避免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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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陈鑫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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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宁波、青岛、台州、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房地产、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和PPP等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建筑房地产类企业并购等的争议解决和非诉讼服务。业务范围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服务,包括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的签证、索赔管理及工期、质量管控制度建设;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结算资料审核、结算谈判等;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相关资料的收集及相关制度建设等。施工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各类合同范本的梳理、项目承包人的考察、发包人的考察;财务、法务、风控、文档管理等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中各类分供商、合同、建筑工人等的管理和项目部文档管理。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内部承包等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工期、质量、价款以及各类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内部借款合同、保理合同等纠纷的解决(包括非诉讼和诉讼、仲裁)。

  专业经验:房地产、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和PPP相关法律服务,拥有丰富的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等法律实践经验,不仅精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行业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深厚的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擅长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法律业务。

  著作成果:出版了《工程总承包法律应用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指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混合属性解析及其司法救济适用——基于双阶理论的思考与修正》《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困境与对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多部著作。

  主讲课程:仲裁员视角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针对青年律师)。

  授课经历:曾为杭州、上海、北京、广州、苏州、济南、武汉、重庆、西安、南昌、马鞍山等地,开展《律师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仲裁员视角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民法典时代工程建设法律实务》等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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