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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断供后开发商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支付违约金

免费 温显俊 时长/课时:4分钟/0.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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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购房者断供后,开发商可以依约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案情摘要

   年月日,某某公司与陈某某、徐某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陈某某、徐某某向某某公司购买位于某某小区第幢第层号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元每平方米,总金额元。陈某某、徐某某于   年 

月日前向某某公司支付首付款元,余款元采取银行按揭贷款。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完毕前,陈某某、徐某某应及时履行商品房按揭担保贷款合同的相关义务,因其未及时履行导致某某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某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所涉房屋另行处置。陈某某、徐某某所交全部款项不予退还,陈某某、徐某某须在某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  天内,协助某某公司到房管局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陈某某、徐某某应承担《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银行索赔外”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徐某某支付某某公司首付款元后向A银行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贷款金额为元,某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A银行于   年月日发放贷款元至某某公司账户,陈某某、徐某某于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偿还贷款本息元(其中贷款本金元、利息元),  年月日起未还款。某某公司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间已代陈某某、徐某某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元(其中贷款本金元、利息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陈某某、徐某某未及时履行相关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义务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而导致某某公司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某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某某   公司与陈某某、徐某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后,陈某某、徐某某向某某公司支付了  元首付款,余款 元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某某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卷证据证明陈某某、徐某某偿还贷款本息元(其中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后就未再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导致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代陈某某、徐某某向银行偿还了剩余全部贷款本息 元(其中贷款本金 元、利息元)。现双方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正确,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于年 月 日予以解除。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因陈某某、徐某某未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导致某某公司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陈某某、徐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双方对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并未明确约定,故本院参照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以某某公司代为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元为基数,从 年 月 日(某某公司最后向银行还清贷款本息的时间)计算至 年 月 日(316158.71元×4.35%×1年)予以支持 元。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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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温显俊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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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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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显俊,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云南颐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具有法律专业自学背景,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云南鑫振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于:法律顾问业务,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证据调查,犯毒,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培训、劳动用工培训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诉案件。

  联系人:温显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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